摘要: 本次通知重點:1.職工個人或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需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2. 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和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新參加工作的按當年月平均繳存額)掛鉤,實行差別化政策;3.異地貸款須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同時具有本市戶籍且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根據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的暫行規(guī)定》(衡金管委字【2018】1號)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對《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相關政策暫行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作以下補充規(guī)定:
一、職工個人或夫妻雙方均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需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貸款限額為50萬元。貸款額度與借款申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年限和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新參加工作的按當年月平均繳存額)掛鉤,實行差別化政策,具體規(guī)定:
1、繳存時間未滿兩年的,貸款額度按1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 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20萬元;
2、繳存時間未滿三年的,貸款額度按2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30萬元;
3、繳存時間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貸款額度按30萬+上年度實際月平均繳存額*100計算,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上述月平均繳存額不計補交部分(財政代扣單位除外)。借款申請人為已婚的,核算貸款額度以夫妻雙方中任意一方計算。
二、異地貸款須以所購住房作抵押,同時具有本市戶籍且正常繳納住房公積金的自然人作為保證人。
本補充規(guī)定自2019年2月1日起執(zhí)行。
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