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費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進行調整。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fā)〔2016〕39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培育和發(fā)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7號)要求,提高職工住房消費支付能力,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本市實際,現(xiàn)將用于支付房租和其他住房消費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調整如下:
一、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六十五。
二、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職工每月可提取額不超過申請當月應繳存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上述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調整后,提取條件、提取方式、提取頻率,以及提取所需材料等要求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
四、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7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