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關于印發(fā)《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8-08-31
發(fā)文單位: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9-30
發(fā)文字號: 衢公積金〔2018〕53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增強社會誠信意識,積極推進社會信用建設,管理具有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關于印發(fā)《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分中心,市直(衢化)、柯城、衢江管理部,各科室:
現將《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8月31日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增強社會誠信意識,積極推進社會信用建設,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以下簡稱“失信行為名單”)是指經衢州市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查實確認的,具有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第三條 職責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信用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信審會)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辦法,監(jiān)督失信行為名單管理工作。信審會由中心主任和中心分管副主任、政策法規(guī)科、結算運行科等部門人員組成。
市公積金中心負責建立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對本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信息進行采集、使用、共享和管理。
第四條 原則
失信行為名單的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合規(guī)、全面覆蓋、客觀公正、信息共享的原則。
第二章失信行為名單分類
第五條 記錄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記錄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單位和個人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的信息,并根據失信的不同程度,形成一般失信行為名單和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制定失信行為名單認定標準,明確救濟途徑和退出條件,并向社會公開發(fā)布。
第六條 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xù)2個月或者累計4個月經催收仍未還款的;
(二)以虛假信息注冊或者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網上業(yè)務的;
(三)新市民連續(xù)三個月逾期仍未繳存的;
(四)提供虛假資料辦理公積金業(yè)務,經窗口人員核查發(fā)現的;
(五)其他應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情形。
第七條 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個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個人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一)以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騙提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二)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三)協助他人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逾期連續(xù)3個月或者累計6個月經催收仍未還款的;
(五)職工公積金貸款違反《貸款合同》規(guī)定,出現涉案訴訟情況的;
(六)以欺騙手段違法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協助他人違法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七)其他應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情形。
第八條 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單位一般失信行為名單:
(一)經市公積金中心督促后,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
(二)單位連續(xù)欠繳公積金3個月或一年內累計出現3個月欠繳封存記錄的;
(三)以虛假信息注冊或者辦理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yè)務的;
(四)其他應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情形。
第九條 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單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單位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一)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被市公積金中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
(二)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被市公積金中心作出責令限期繳存決定的;
(三)協助職工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等業(yè)務的;
(四)申報不實信息、違反規(guī)定程序和時限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封存、停繳等業(yè)務,侵犯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的;
(五)拒絕接受市公積金中心監(jiān)督檢查的;
(六)其他應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情形。
第三章失信懲戒措施
第十條 個人一般失信懲戒措施
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列為業(yè)務受理重點核查對象,加強資格、材料方面的審核;
(二)不適用告知承諾、便利化措施,或者限制網上辦理業(yè)務;
(三)國家或者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一條 個人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除采取第十條規(guī)定的懲戒措施外,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取消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五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
(二)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情形的,取消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兩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經市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糾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額的,取消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并公告其失信信息。
(三)將失信信息按規(guī)定報送衢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還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向工作單位通報;
(二)進入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執(zhí)法文書的,納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三)國家或者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二條 單位一般失信懲戒措施
對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單位,可以采取以下一種或多種懲戒措施:
(一)列為日常監(jiān)督檢查或抽查的重點對象;
(二)取消與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評優(yōu)評先資格;
(三)國家或者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十三條 單位嚴重失信懲戒措施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單位,除采取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懲戒措施外,應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向社會公開失信信息;
(二)將失信信息按規(guī)定報送衢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對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單位,還可以采取以下懲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積金執(zhí)法檢查重點名單,加大執(zhí)法檢查頻次;
(二)向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管機構通報;
(三)進入法院強制執(zhí)行程序后仍不履行執(zhí)法文書的,申請納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四)國家或者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懲戒措施。
第四章失信行為名單管理和共享
第十四條 系統管理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采取必要的技術措施,加強對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維護,保證信息安全,定期備份數據庫文件、日志文件,防止虛構、擅自修改、違規(guī)刪除失信信息。
第十五條 信息管理
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確定負責信息審核、運行維護、應用管理等業(yè)務的機構和崗位職責,明確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建立查詢記錄檔案,保障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的正常運行。
第十六條 錄入程序
實施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為:
(一)信息采集。各分中心、管理部對符合納入失信行為名單情形的單位和個人行為及信息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留存相關材料。
(二)風險提示。對擬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應當履行事先書面告知義務,進行風險提示。對經事先告知后按要求及時糾正的,并經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的,不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三)審批流程。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審批程序。對一般失信行為的,需經各分中心、管理部主任審批通過后,決定是否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對嚴重失信行為的,經分中心、管理部主任初審后向中心政策法規(guī)處申報,并提交《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嚴重失信行為名單申報審定表》(附1),中心政策法規(guī)科收到申報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信審會對“嚴重失信行為名單”進行審核,決定是否納入嚴重失信行為名單。
(四)錄入系統。對已審批通過決定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各分中心、管理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錄入或者批量導入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個人失信行為名單應當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房公積金賬號、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單位失信行為名單應當包括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失信類型及具體行為、失信信息提交部門、納入理由及納入時間等要素。
第十七條 信息共享
市公積金中心將根據客戶失信情況,將失信名單報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將個人繳存信息和公積金貸款還貸交易信息報送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實現與政府部門、行業(yè)的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聯合懲戒失信行為。
第五章權益保護
第十八條 信息移出
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查詢本人或者本單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為名單的查詢期限為5年,自失信行為或者事件確定之日起計算,國家或者本市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查詢期限屆滿,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該失信行為名單從查詢界面刪除,同時通知其他征信平臺移出。未及時刪除的,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有權要求市公積金中心立即采取措施,刪除相關失信信息。
第十九條 異議處理
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并提供有關證據,要求予以更正。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經核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者不予更正的決定。予以更正的,應當同時通知其他征信平臺采取更正措施。作出不予更正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對不予更正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市公積金中心上級主管部門反映。
第二十條 信用修復
被納入一般失信行為名單的個人或者單位在其失信信息查詢有效期內,主動糾正失信行為,并提供有關證據證明確已糾正的,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將其失信信息從失信行為名單管理系統刪除,同時通知其他征信平臺移出。
第二十一條 責任
市公積金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在失信行為名單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依法予以追責。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 實施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