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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guī)定

摘要: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三條 單位及其職工應當按本規(guī)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單位及其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由單位在國家規(guī)定的區(qū)間選定,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單位的分支機構具有獨立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組織機構代碼的,可以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港澳臺居民與外國人士屬于本規(guī)定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所稱職工的,所在單位及其本人可以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五條 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本規(guī)定向公積金中心確定的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網點(以下簡稱業(yè)務網點)或者住房公積金自助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自助服務平臺)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以下簡稱繳存業(yè)務);相關業(yè)務表格、協議文本,可以在業(yè)務網點領取或者在公積金中心網站下載。

單位和職工按本規(guī)定辦理繳存業(yè)務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原件或者提供復印件核驗原件。

第六條 單位和職工申請辦理繳存業(yè)務的,業(yè)務網點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工作日,下同)內辦理完畢,本規(guī)定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不予辦理的,應當在前述規(guī)定時間內說明理由。

第二章 專辦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指定1名以上工作責任心強且具備一定計算機操作能力的職工,作為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以下簡稱專辦員),專門負責以下事項:

(一)按規(guī)定為本單位及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有關業(yè)務;

(二)整理、保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相關文件資料,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三)審查本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提交的有關資料;

(四)協助公積金中心對本單位職工進行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和貸款等業(yè)務知識的宣傳和指導;

(五)承辦單位或者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住房公積金事項。

公積金中心應當組織專辦員進行業(yè)務培訓,且不得收取培訓費用。

第八條 專辦員在業(yè)務網點辦理業(yè)務時,應當提供本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 專辦員本人信息變更的,應當在業(yè)務網點申請辦理變更手續(xù),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專辦員信息變更申請表》、專辦員身份證明文件。

第三章 登 記

第十條 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專辦員注冊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及專辦員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文件;

(四)專辦員身份證明文件;

(五)單位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本規(guī)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單位證明材料包括:

(一)國家機關應當提交單位設立的批準文件;

(二)事業(yè)單位應當提交政府批準成立的批準文件或者核準登記證明;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當提交《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

(四)社會團體應當提交《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企業(yè)需要提交的單位證明材料,由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等平臺查詢、驗證。

第十二條 單位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填寫《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信息變更申請表》,并按以下規(guī)定提交申請材料:

(一)單位名稱、性質分類等信息變更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提交單位證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登記信息變更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規(guī)定分別提交單位證明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單位托收賬戶開戶銀行、托收賬戶銀行賬號、托收賬戶名稱更改的,提交和公積金中心重新簽訂的《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

企業(yè)登記信息發(fā)生變更涉及前款第(一)、(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公積金中心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接收企業(yè)變更信息后予以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只需提供復印件。

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合并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申請辦理注銷登記,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繳存登記注銷申請表》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有關材料:

(一)單位分立、被合并的,提交單位分立、合并批準文件;

(二)單位破產、解散、撤銷的,提交人民法院破產裁定或者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者注銷商事登記等證明文件;

(三)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的,提交商事登記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文件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單位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為職工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未辦理的,公積金中心應當將該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集中封存戶管理。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申請辦理個人登記信息變更的,除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信息變更申請表》、住房公積金聯名卡、身份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有關材料:

(一)職工姓名、身份證明號碼等信息變更的,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或者戶口簿;

(二)戶籍情況變更的,提交戶口簿;

(三)婚姻狀況變更的,提交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第四章 賬戶設立、封存、轉移

第十六條 自公積金中心核準繳存登記之日起20日內,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清冊》。

單位原則上應當選定1家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以及其他公積金業(yè)務。

新錄用職工尚未在本市設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為其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申請清冊》。

第十七條 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與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中止工資關系的,單位應當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清冊》。

職工與單位恢復工資關系后,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啟封手續(xù),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啟封清冊》。

第十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可以將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至公積金中心設立的集中封存戶管理:

(一)職工調出原單位或者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未落實新單位或者新單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

(二)單位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

第十九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需轉移至集中封存戶管理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等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清冊》;

(二)職工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等證明材料。

職工本人辦理前款規(guī)定業(yè)務的,除提交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所在新單位應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市內轉移清冊》:

(一)職工在本市范圍內調動工作的;

(二)單位合并或者分立的;

(三)集中封存戶職工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專辦員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手續(xù)時,賬戶從市外轉入本市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入申請表》;賬戶從本市轉至市外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異地轉出申請表》,以及轉入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職工公積金賬戶轉入證明原件。

職工本人辦理公積金賬戶轉移業(yè)務的,除按照前款規(guī)定提交相應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身份證明文件。

第五章 匯繳、緩繳和補繳

第二十二條 單位每月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將其應繳及為職工代扣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至住房公積金專戶。

單位代繳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等發(fā)生變化的,單位專辦員應當在繳存日前辦理信息變更業(yè)務。

第二十三條 單位調整繳存基數或者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或者《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調整申請表》。

第二十四條 單位連續(xù)虧損2年以上的,可于最后一個虧損年度的次年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業(yè)務網點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

單位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緩繳申請表》;

(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書或者工會決議書;

(三)具有法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前款規(guī)定的降低繳存比例,是指突破《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公積金繳存比例的下限設置實際繳存比例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單位緩繳或者按降低后的繳存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自公積金中心核準之日的次月起算,最長不得超過24 個月。

期限屆滿,申請緩繳的,應當補繳緩繳期間的住房公積金;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自動恢復申請之前的繳存比例。

期限屆滿后單位不能恢復正常繳存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0日內依照本規(guī)定第二十四條重新申請緩繳或者降低繳存比例。

單位需要提前終止緩繳或恢復繳存比例的,應當在繳存日前提出申請,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單位降低繳存比例/緩繳提前終止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因單位原因漏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應當如數補繳;按規(guī)定申請降低繳存比例的除外。

降低繳存比例的,單位可以申請補繳降低繳存比例期間按原比例與按實際比例繳納的差額部分。

第二十七條 單位以委托銀行收款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收款協議》,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第二十八條 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方式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在業(yè)務網點辦理,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匯(補)繳書》;

單位選擇支票匯繳或者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填制與匯繳或者補繳金額一致的轉賬支票。

第二十九條 單位以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方式補繳住房公積金時,職工人數、繳存比例、繳存基數發(fā)生變化的,除按上述條款分別提交相應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補繳清冊》。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后,住房公積金歸集專戶銀行(以下簡稱歸集銀行)應當按規(guī)定為其免費制作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且免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并及時通知專辦員領取。專辦員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后,應當在10日內通知職工本人領取。

職工已在歸集銀行開設1個銀行I類結算賬戶的,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fā)〔2016〕261號)的規(guī)定,歸集銀行可以將其已開設的銀行Ⅰ類結算賬戶與公積金賬戶進行關聯,并視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用于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職工已開設的銀行Ⅰ類結算賬戶與公積金賬戶關聯后,被視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其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根據銀行I類結算賬戶開戶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職工依據本規(guī)定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領取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后,應當及時在業(yè)務網點更改其公積金賬戶初始密碼,并妥善保管和正確使用其公積金賬戶密碼。

第三十二條 職工查詢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信息或者在業(yè)務網點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應當使用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第三十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由本人使用。因保管不善或者將其交予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損失由職工本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 持有住房公積金聯名卡的職工遺忘公積金賬戶密碼的,應當憑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及身份證明文件在業(yè)務網點或者自助服務平臺辦理密碼掛失手續(xù),并重新設置密碼。

職工遺忘銀行儲蓄賬戶密碼的,應當按發(fā)卡行有關規(guī)定在發(fā)卡行網點辦理密碼掛失手續(xù),并重新設置密碼。

第三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聯名卡遺失或者因損壞、磁條消磁等原因無法正常使用的,職工應當按發(fā)卡行有關規(guī)定在指定網點辦理掛失、補辦或者更換手續(xù)。

第七章 網上業(yè)務辦理

第三十六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密碼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專辦員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業(yè)務的,無需提交紙質材料。

專辦員或者職工使用自助服務平臺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的,應當和公積金中心簽訂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自助辦理服務協議。

第三十七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數字證書(密鑰)在自助服務平臺辦結下列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一)本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設立、封存、啟封及市內轉移;

(二)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繳存比例調整;

(三)住房公積金匯繳、補繳;

(四)提前終止本單位緩繳或者降低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狀態(tài);

(五)本單位免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恢復正常繳存;

(六)單位、職工及專辦員個人信息變更;

(七)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業(yè)務。

第三十八條 專辦員可以使用密碼在自助服務平臺完成網上申報和預約后,在業(yè)務網點辦理繳存業(yè)務。

第三十九條 職工可以使用密碼在自助服務平臺完成個人信息變更等業(yè)務網上申報和預約后,在業(yè)務網點辦理業(yè)務。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或者規(guī)定,參與商事主體或者其他組織簡化登記、信息互認共享、業(yè)務同步辦理等機制,為企業(yè)及其他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第四十一條 職工委托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受托人除提交委托人依照本規(guī)定所需提交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受托人本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委托人出具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對授權委托書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單位,是指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企業(y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

本規(guī)定所稱職工,是指和第一款規(guī)定的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調解組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工資的在崗從業(yè)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等單位按照編制管理的工作人員。

本規(guī)定所稱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是指公積金中心以服務職工為目的,以信息網絡技術為支撐,與本市歸集銀行共同發(fā)行的由普通儲蓄賬戶和個人公積金賬戶關聯而成的銀行卡,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本規(guī)定所稱身份證明文件,包括大陸居民的居民身份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外籍人士的護照。

本規(guī)定所稱自助服務平臺,包括公積金中心網站網上辦事大廳等服務平臺。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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