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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摘要: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以下簡稱公積金繳存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按照有關法規(guī),對單位及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業(yè)務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管理。

第二章繳存對象與范圍

第四條 下列單位及其職工應當繳存住房公積金:

(一)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

(二)國有企業(yè),外商投資企業(yè),城鎮(zhèn)集體企業(yè)和在城鎮(zhèn)的股份制企業(yè)、股份合作企業(yè)、合伙企業(yè)、私營企業(yè)及其他城鎮(zhèn)企業(yè)、經(jīng)濟組織;

(三)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四)雇用中方員工的外國或港、澳、臺地區(qū)的企業(yè)、其他經(jīng)濟組織常駐本市的代表機構。

本條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形成勞動關系的從業(yè)人員,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勞動人事代理的職工等。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合同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

第三章繳存、變更與注銷登記

第五條 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xù),其中新設立的單位必須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

(一)新辦單位應如實填報《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登記表》、《住房公積金同城特約委托收款協(xié)議書》、《住房公積金職工賬戶設立登記表》、《住房公積金新增、補繳清冊》,并提供營業(yè)執(zhí)照或設立文件、單位法人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二)單位錄用職工的,必須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手續(xù),單位應填報《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表》、《住房公積金新增、補繳清冊》或《住房公積金同城轉移通知書》,并提供職工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第六條 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chǎn)、解散、改制等情形的,在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單位或清算組織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相應手續(xù)。

(一)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改制情形的,在辦理公積金繳存變更登記時,應填報《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并提供單位合并、分立、改制的有關文件。

(二)單位發(fā)生撤銷、解散或破產(chǎn)情形的,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繳存登記時,應填報《住房公積金單位注銷繳存登記表》,并提供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有關文件。單位或清算組織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門代為辦理。要求托管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托管住房公積金的報告及其他應提供的資料。

(三)單位名稱、地址、開戶銀行、帳號發(fā)生變更的,原單位應當自發(fā)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明文件到公積金中心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章 帳戶設立

第七條公積金中心應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第八條公積金中心應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記載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單位應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五章 繳存比例與基數(shù)

第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管委會)擬訂,經(jīng)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shù)上下限額由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計算公式:月繳存額=職工工資基數(shù)×(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以元為單位,分角進元。

(一)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shù)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即職工全年工資總收入除以12個月;

(二)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shù);

(三)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單位發(fā)放工資當月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職工本人當月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shù);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shù)每年調整一次,安排在7月份進行。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到公積金中心辦理繳存工資基數(shù)申報手續(xù),公積金中心負責做好繳存工資基數(shù)審核工作。

第六章 匯繳與補繳

第十一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履行代扣義務,住房公積金按月匯繳,一般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或自行繳存方式。對于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方式的單位,公積金中心應于每月20日前,委托銀行將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劃入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對于采取自行繳存的單位,應在工資發(fā)放后5個工作日內將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當月住房公積金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公積金中心在收到款項當日將其計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十二條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通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在接到催繳通知之日起的3個工作日內辦理繳存手續(xù)。

第十三條 因下列情況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及時補繳。

(一)新增加或調入職工未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二)單位因故漏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三)緩繳后應補繳的;

(四)單位未按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

(五)其它需要補繳的。

第十四條單位發(fā)生合并、分立、撤銷、破產(chǎn)、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應當為職工補繳以前欠繳(包括未繳和少繳)的住房公積金。單位在發(fā)生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情形時,無力補繳住房公積金的,應當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方可辦理合并、分立或改制等有關事項。

第七章 降低繳存比例與緩繳、免繳

第十五條 單位經(jīng)濟效益較差,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當?shù)芈毠ぴ缕骄べY60%的,可申請降低繳存比例,但最低不得低于單位、職工各5%。

第十六條 單位經(jīng)營發(fā)生虧損,不能正常發(fā)放職工工資,且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上一年度當?shù)芈毠ぴ缕骄べY50%的,經(jīng)職代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可向公積金中心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

第十七條 單位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緩繳的,應填報《住房公積金降低繳存比例審批表》或《住房公積金緩繳審批表》,提交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緩繳報告,職代會或工會決定(決議),上一年度財務報告等,經(jīng)市公積金中心審核批準后執(zhí)行,待單位經(jīng)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

第十八條單位已辦理緩繳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原則上不扣不繳。如單位繼續(xù)代扣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必須將代扣款項全額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代扣不繳的,按挪用住房公積金處理。

第十九條職工按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規(guī)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申請免繳住房公積金時,應提交免繳申請,填報《住房公積金免繳審批表》,并提供職工個人工資收入證明等。

第二十條 單位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職工免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的,應按原程序重新辦理申請手續(xù)。緩繳期滿后,單位應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第八章住房補貼繳存管理

第二十一條 1998年12月31日之前參加工作、且符合貨幣化分房條件的職工,其所享受的一次性住房補貼和工齡住房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二十二條 1999年1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且符合貨幣化分房條件的職工,其所享受的住房公積金補貼,納入住房公積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單位辦理職工一次性住房補貼、工齡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繳存時,應填報《住房公積金新增、補繳清冊》。

第九章職工帳戶變更與托管管理

第二十四條職工個人帳戶銷戶,按照《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職工工作單位或工作所在地發(fā)生變動時,其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應先辦理帳戶封存,并于次月后辦理職工帳戶轉移。

(一)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調動工作的,應當辦理個人帳戶轉移,轉出單位應填報《住房公積金轉移單》,并提供相關證明。

(二)職工調離本市的,應當辦理個人帳戶異地轉移,由職工提供轉入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已設立個人帳戶證明,轉出單位應填報《住房公積金轉移單》,并提供相關證明。

第二十六條 職工在留職停薪、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情形時,單位應當封存職工個人帳戶。單位在辦理封存時,應填報《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職工恢復繳存住房公積金時,單位應當辦理職工個人帳戶啟封手續(xù),并填報《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

第二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設立托管帳戶,職工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住房公積金可進入托管帳戶管理:

(一)單位已撤銷、解散或者破產(chǎn)的;

(二)勞動人事關系掛靠在勞動、人事代理機構的;

(三)公積金中心確認的其他情況。

辦理住房公積金托管帳戶時,單位或職工個人應填報《住房公積金變更清冊》,并提供職工身份證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復印件等。

第十章 結息與對賬

第二十九條 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結計利息,按年結算。每年的6月30日為住房公積金的結息日,結息后本息自動轉存。具體結息方式為:

(一)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繳存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結計利息;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結計利息。如遇國家調整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時,按新的利率標準執(zhí)行。

(二)職工住房公積金存款在日常提取時,當年歸集和上年結轉部分按提取日掛牌公告的適用利率結計利息。即當年歸集的,按提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結計利息;上年結轉的,按提取日掛牌公告的三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結計利息。

第三十條 公積金中心應在每年住房公積金結息后的30日內向單位送交對賬清單,單位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返還對賬回執(zhí)。并由單位及時書面告知職工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一條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guī)定列支:

(一)行政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yè)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列支渠道,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yè)在成本中列支。

第三十二條 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職工個人按規(guī)定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guī)定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shù);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按規(guī)定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三十三條 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帳戶查詢制度和年度驗審制度。

(一)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帳戶查詢制度,采用電話、互聯(lián)網(wǎng)、臨柜咨詢等方式,為職工和單位提供查詢服務。職工本人到公積金中心查詢時,須提供個人身份證原件或公積金業(yè)務咨詢卡。

(二)公積金中心應當建立住房公積金年度驗審制度,驗審的主要內容是單位是否全員、足額、按時繳存住房公積金等情況。

第十二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由公積金中心給予處罰:

(一)未按照規(guī)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繳存登記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guī)定為職工個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xù)的,責令限期補辦;逾期不補辦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三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據(jù)管理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帳的;

(三)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原有關公積金繳存管理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相抵觸的,按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從發(fā)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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