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發(fā)布日期: 2018-07-20
發(fā)文單位: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8-09
發(fā)文字號: 衢公積金〔2018〕38 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省、部屬駐衢各單位:
修訂后的《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衢州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實施細則》已經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三屆五次會議審核通過,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0日
衢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業(yè)務管理。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的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除銷戶提取和貸款結清提取外,12個月內職工只能選擇一種情形提取公積金,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
第五條住房消費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3、職工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所在市域范圍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4、支付自住住房物業(yè)服務費的。職工購買、建造非住宅類用房,中修、小修、裝修住房,都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六條賬戶銷戶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賬戶為封存狀態(tài)且無未達賬資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個人賬戶:
1、退休的(新市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2、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的;
3、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1年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
5、異地調動并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
6、非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新市民因個人終止繳存或違反繳存管理有關規(guī)定被取消繳存資格的,按單位繳存職工離職提取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生活困難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公積金中心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連續(xù)失業(yè)1年以上且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3、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符合上述提取條件的,如職工本人或配偶未還清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應在還清公積金貸款后,方可申請?zhí)崛 ?/p>
第八條職工有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的,納入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并取消自退回騙提公積金之日起2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資格和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5年內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經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糾正后拒不退回提取額的,取消自被納入失信行為名單之日起五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資格,并在中心網站公開其失信信息。
以下為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
1、以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手段騙提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2、以欺騙手段違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3、協(xié)助他人以虛假材料等手段違法違規(guī)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的。
第三章提取額度和所需材料
第九條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僅限于償還該筆公積金貸款(含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還貸提取,不得再以購房和償還其它商業(yè)住房貸款等任何名義提取公積金。
第十條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且不得超過發(fā)生此項住房消費款項總額。
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額度為提取時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的百元以上金額。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資金,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儲存余額尚不足的,可申請?zhí)崛∑渑渑肌⒏改?、子女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余額,但提取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發(fā)生此項住房消費已支付總額。
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所需材料為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辦理,另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卡;以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職工,另須提供產權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和父母、子女身份證及關系證明材料。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上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還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
1、購買商品住房的:經備案登記的商品房銷售合同;30%以上的付款增值稅發(fā)票。提取時間截止至增值稅發(fā)票所載明時間后的12個月內,提取金額不超過實際已支付總額。
2、購買二手房的:房屋買賣合同;契稅發(fā)票。提取時間截止到契稅發(fā)票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3、購買拍賣住房的:拍賣確認書或法院生效的裁定書;契稅發(fā)票。提取時間截止到契稅發(fā)票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4、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契稅發(fā)票。提取時間截止到契稅發(fā)票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無法提供契稅發(fā)票的,另需提供《產權調換協(xié)議》、《產權調換結算表》、危舊房改造部門出具的收款收據(jù)。提取時間截止到拆遷安置房購買合同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5、購買房改房的:提供出售房改房審批表;《維修基金統(tǒng)計表》。提取時間截止到出售房改房審批表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門批準的建房許可證明(農民建房審批表、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提取時間截止到政府部門批準的建房許可證明上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額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權面積×3000元/ ㎡確定。
7、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門批準的證明材料(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建設及規(guī)劃部門審批的修繕審批表)、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壞程度嚴重D級以上的房屋鑒定報告。提取時間截止到政府部門批準的建房許可證明上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提取額度按住房土地使用權面積×3000元/ ㎡確定。
第十一條職工可申請?zhí)崛」e金償還公積金貸款或商業(yè)住房貸款本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已還貸款本息。
1、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結清公積金貸款的,僅限于償還該筆公積金貸款(含公積金組合貸款)的還貸提
取,不得再以購房和償還其它商業(yè)住房貸款等任何名義提取公積金。
(1)提取時須正常還貸滿12個月,夫妻雙方提取的須在同一個月份內辦理。
(2)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以此類推)。提取須留存6個月的繳存額。
(3)償還公積金組合貸款,提取額不得超過組合貸款在本時段已還本息總額。
(4)用公積金沖抵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的,在正常辦理公積金按月沖抵還貸或按年還貸提取時,公積金賬戶余額多于規(guī)定留存額部分,可以直接沖抵提前償還公積金貸款本金。再次辦理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
2、償還商業(yè)貸款提取公積金的:
(1)提取時須正常還貸滿12個月,夫妻雙方提取的須在同一個月份內辦理。
(2)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以此類推)。
(3)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在本時段已還本息總額。
3、貸款結清提?。簯{貸款結清憑證提取時,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本息總額,與上次提取時間無須間隔滿12個月,但提取受理時間截止到結清憑證所載明時間的12個月內。
4、所需材料:
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
(1)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
(2)結婚證(主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需提供);
(3)本人的銀行儲蓄卡,限工、農、中、建、交五大銀行(以下簡稱國有銀行)。
償還商業(yè)貸款提取的還需提供:
(1)銀行出具的還款清單(結清提取需提供貸款結清憑證)。
(2)首次提取需提供購房合同(二手房的提供契稅發(fā)票)、貸款合同。
第十二條繳存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申請辦理按月還貸沖抵業(yè)務。其中貸款地與繳存地為同一分中心的,由公積金中心每月將職工公積金月繳存額直接抵扣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貸款地和繳存地不是同一分中心的,則根據(jù)上月還款額核定月提取金額,并在每月5日(節(jié)假日順延)轉至申請人還款賬戶。
1、申請材料:
辦理時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
(1)申請人身份證、還貸銀行卡;
(2)主借款人配偶辦理的,另需提供結婚證;
(3)委托直系親屬代辦的,同時提供申請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關系證明;
(4)委托其他人代辦的,同時提供申請人和代辦人的身份證、委托公證書。
2、申請條件:
(1)在全市域公積金中心繳存公積金并辦理公積金貸款。
(2)公積金貸款本息尚未還清。
(3)貸款期間無連續(xù)2期或累計6期及以上逾期還款記錄。
(4)職工申請按月還貸業(yè)務,個人繳存賬戶至少留存12個月的繳存額且還貸滿6個月,職工可提前申請該項業(yè)務,待符合條件時,系統(tǒng)自動生效。
3、夫妻雙方有一方選擇辦理按月還貸業(yè)務的,不能同時再選擇其它償還貸款提取公積金的方式,但還滿12個月后可提取公積金限用于提前償還部分公積金貸款,提取時夫妻雙方賬戶都須留存12個月的繳存額,提前還貸以貸款賬戶為單位,兩次提前還貸時間須至少間隔12個月。
4、按月沖抵業(yè)務解除:
(1)按月還貸期間,對以下情況停止辦理劃轉手續(xù):
①上月已結清貸款本息的;
②連續(xù)3個月欠繳公積金的;
③連續(xù)2期或累計6期逾期歸還貸款本息的;
④提供銀行還款賬戶有誤或賬戶變更未及時通知公積金中心的。
(2)停止按月還貸業(yè)務后,再次提取時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
(3)已辦理按月還貸業(yè)務的職工,解約后再次申請辦理按月還貸業(yè)務,須間隔滿12個月。
第十三條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
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房租。
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12個月內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總額最高不超過12000元(含),且不超過當年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按季度提取的,每季度職工本人及配偶提取總額最高不超過1800元(含),且不超過職工本人及配偶3個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卡;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無房證明和結婚證。
第十四條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每年只能選擇一套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支付物業(yè)費。兩次申請?zhí)崛r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年繳納的物業(yè)費,最高額度不超過按照2元/ ㎡每月計算。在繳存地所在市域范圍內無自有住房租賃住房的職工,且房屋租賃合同(協(xié)議)中明確所租房屋的物業(yè)費由承租人繳納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物業(yè)費。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卡;以產權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另需提供配偶身份證及結婚證;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物業(yè)費合法票據(jù);租賃住房的職工另需提供當?shù)胤抗懿块T出具的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房證明。
第十五條職工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無未達賬資金且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符合銷戶條件的,可提取全部存儲余額。提取時,申請人在提供身份證明材料(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和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卡原件及復印件的同時,還應當根據(jù)不同的提取用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
1、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或退休批文。
2、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yè)的(新市民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鑒定證明、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3、本市戶籍的,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1年的。
4、出國、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出境定居證明和當?shù)貞艏N證明。
5、異地調動且戶口遷出本市,遷入地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提供戶口遷出證明和單位調令、調入地公積金中心出具的調入單位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證明。
6、非本市戶籍,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yè)滿半年。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7、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法院出具的判決書,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遺贈或繼承文書。
第十六條生活困難提取的,可提取至個人賬戶內存儲余額百元以上。如個人賬戶已封存,無未達賬資金并符合銷戶條件,可提取全部存儲余額。
1、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每年提取不超過當年度繳存的公積金賬戶金額,2次申請?zhí)崛r間間隔不少于12個月。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申請人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申請人本人的國有銀行儲蓄卡;民政部門印發(fā)的低保證明或總工會印發(fā)的特困家庭證明。
2、職工本人及配偶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公積金(不超過年度內自負醫(yī)療費用)。重大病種為:(1)惡性腫瘤;(2)慢性腎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和血液透析(尿毒癥);(3)器官移植的抗排異治療;(4)心臟手術后抗凝治療;(5)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有心、肺、腎、肝及神經系統(tǒng)并發(fā)癥之一者);(6)再生障礙性貧血;(7)重度精神??;(8)慢性乙型肝炎(活動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9)糖尿??;(10)血友病。如遇規(guī)定病種作出調整的,以新的規(guī)定為準。
辦理提取時需提供以上身份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已實開通數(shù)據(jù)共享的可通過數(shù)據(jù)平臺采集):提取人的身份證(若委托代理人辦理,須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和國有銀行儲蓄卡;配偶及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結婚證和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材料;參加衢州地區(qū)以外醫(yī)療保險、農村醫(yī)療保險的,需提供經社保部門審核批準的《衢州市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特殊病種門診或家庭病床治療申請書》;《衢州市參保病人住院費用支付結算表》(年度內自負醫(yī)療費用憑證)或其他重大疾病提供經社保部門審核批準的大病補充醫(yī)療保險報銷憑證。
第四章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職工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提取手續(xù):
1、申請:職工到窗口提交申請材料。
2、受理:窗口人員核驗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當場辦理完畢。
3、已開通網上自助業(yè)務的,可通過手機APP或網上辦事大廳自助辦理。
第五章貨幣化分房住房補貼的提取
第十八條貨幣化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規(guī)定條件辦理。
第六章辦結時間
第十九條公積金中心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當即確認,并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理;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證明材料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的,經公積金中心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積金中心依法作出處罰,并納入公積金失信行為名單管理:
1、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出具虛假證明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建議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5%至10%的罰款。
3、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應當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并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18年8月9日起施行,原實施細則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