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綿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
發(fā)布日期: 2018-03-23
發(fā)文單位: 綿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生效日期: 2018-03-23
發(fā)文字號: 綿住房公積金管委會〔2018〕4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文對于綿陽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房屋套數(shù)的認定;貸款項目管理;貸款擔保等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fā)揮住房公積金保障功能,改善職工居住條件,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350號令)、《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第2號)、《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fā)〔1998〕190號)、《四川省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川建發(fā)〔2007〕108號)等相關法規(guī)、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申請、審批、發(fā)放、回收、擔保、貸后管理、法律責任等個人貸款管理工作。
第三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經(jīng)綿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批準,由受委托銀行向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發(fā)放的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產權自住住房的專項住房消費貸款。
公積金貸款重點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的自住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禁止向購買別墅、豪華住宅、非住宅、非成套住宅、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發(fā)放公積金貸款。
第四條公積金貸款嚴格遵循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與申請使用公積金貸款權利對等的原則;公積金貸款堅持風險控制的原則,以確保資金的安全。
第五條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經(jīng)綿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批準,管理中心委托符合辦理公積金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結算和償還等有關業(yè)務。管理中心應與受托銀行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建立委托代理法律關系。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六條凡已連續(xù)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以上,未負有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繳存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的繳存人,在申請貸款時其在轉出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時間可與轉入地繳存時間合并計算。
第七條借款申請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有效常住戶口登記證件及有效身份證件(如身份證、永久居留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二)具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近1年內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購買住房的,須具有合法有效的購房合同或協(xié)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工程進度應達到20%以上;建造、翻建住房的,須具有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大修住房的,須具有縣(區(qū))及以上規(guī)劃、建設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五)借款人所購房屋產權有非夫妻關系共有人時,共有人所占產權份額不得超過50%,未成年人不能為抵押房屋產權人;
(六)公積金貸款購房面積最大不得超過200平方米;
(七)購買公積金貸款合作樓盤住房(以下簡稱合作樓盤)的,其購房合同中房屋按揭信息必須注明為“公積金貸款”,不得受理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購買合作樓盤房屋的公積金貸款申請;
(八)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的繳存人,須賬戶啟封并重新按時足額繳存滿6個月以上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九)繳存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個人和所在單位住房公積金賬戶均屬正常狀態(tài),個人和單位連續(xù)欠繳不超過三個月(已申請緩繳的除外),欠繳超過三個月的須補繳所欠公積金;
(十)繳存人或配偶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在提取之日起滿6個月以后,且公積金賬戶各有6個月以上繳存余額,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十一)因購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過住房公積金支付房款的,不能就同一套房再申請公積金貸款;
(十二)借款人和配偶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在結清之日起滿6個月以后,且公積金賬戶各有6個月以上繳存余額,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十三)提供符合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
(十四)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凡綿陽市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時辦理了商業(yè)購房貸款,符合公積金貸款基本條件,可以申請商貸轉公積金貸款。商貸借款人需自籌資金結清商貸、撤銷房屋抵押權,在結清商貸一年以內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九條異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或配偶戶籍屬于綿陽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購買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繳存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及近六個月繳存明細,向管理中心申請異地繳存職工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借款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購買新房首付款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20%,二套房不得低于30%;
購買再交易房首付款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占工程總造價的比例:首套房不得低于30%,二套房不得低于40%;
第十一條公積金貸款須對借款人及配偶的個人信用狀況進行審核。
(一)個人信用記錄認定時限為5年以內;
(二)公積金貸款客戶信用風險等級界定為正常類、關注類、禁入類;對中國人民銀行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報告所記錄的各類貸款和信用卡(含準貸記卡,下同)還款情況進行審核界定:
正常類客戶:無任何逾期記錄;信用卡在使用期內,因未支付年費產生逾期記錄;近5年累計逾期在5期(含)以內且無連續(xù)逾期3期及以上;近2年累計逾期在2期(含)以內。
關注類客戶:近5年累計逾期6—11期或連續(xù)逾期3—5期;近2年累計逾期3—5期或無連續(xù)逾期3期及以上。
禁入類客戶:近5年累計逾期12期及以上或連續(xù)逾期6期及以上;近2年累計逾期6期及以上或連續(xù)逾期3期及以上;有呆賬記錄的;因個人信用不良曾被起訴而被記錄征信系統(tǒng)的;經(jīng)查實有騙貸、套取住房公積金行為而被記錄征信系統(tǒng)、綿陽市社會信用體系的。
(三)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核。
受理正常類客戶貸款申請時,因未支付年費產生逾期記錄的,借款人應結清逾期年費和掛失費,方可受理;有逾期記錄的,應嚴格審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的還款能力;
受理關注類客戶貸款申請時,應嚴格審核,經(jīng)調查確認為非惡意逾期且逾期金額均已還清的,可予以受理,但貸款額度上要酌情降低;
禁入類客戶不得受理公積金貸款申請。
第三章貸款額度、期限、利率和房屋套數(shù)的認定
第十二條公積金貸款額度包括最高額度和單筆可貸額度:
(一)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管委會根據(jù)本地的房價和工資水平、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住房公積金繳存和貸款規(guī)模等因素確定。目前單筆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人民幣60萬元;
(二)單筆可貸額度,由管理中心根據(jù)借款人及配偶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賬戶余額、收入情況、繳存系數(shù)、月還款系數(shù)、信用狀況、購買住房價格、貸款期限、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等因素,綜合評估后確定。單筆可貸額度不得超過最高額度;
借款人的還貸系數(shù)(每月還款額與家庭月收入之比)、繳存系數(shù)、信用系數(shù)和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
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由管委會決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三)公積金貸款實行限額管理,由管理中心結合貸款申請資料綜合評估后確定最終貸款額度,且每筆貸款金額應當同時符合下列限額標準:
1.不得高于管委會確定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
2.不得高于按照房屋類型、房屋總價以及國家調控政策對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等確定的最高貸款比例;
購買新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首套房不得超過80%,二套房不得超過70%;
購買再交易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款的比例:首套房不得超過70%,二套房不得超過60%;所購房屋交易價、契稅核定價格和抵押物評估價按孰低原則以最低價款作為再交易房總價款;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貸款額占房屋總價的比例:首套房不得超過70%。二套房不得超過60%;修建房屋工程總造價、抵押物評估價按孰低原則以最低價款作為修建房總價款;
3.商貸轉公積金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原商業(yè)貸款剩余本金;
4.不得高于按照還款能力和繳存余額計算確定的貸款額度;
貸款額度=[(3×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之和×12×貸款年限×繳存系數(shù)×還款系數(shù)+借款人夫妻住房公積金余額之和×20)/4] × 信用系數(shù)-負債
繳存系數(shù):連續(xù)繳存時間12個月(含)以內的系數(shù)為0.6,13—24個月的系數(shù)為0.8,25個月及以上的系數(shù)為1。
還貸系數(shù):0.45;繳存倍數(shù):20;信用系數(shù):正常類1,關注類0.85,禁入類0。
5.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乘以還款系數(shù)扣除家庭其它貸款月還款額的余額。家庭收入為借款人夫妻雙方收入的總和,還款系數(shù)按0.45確定。
公積金繳存職工月收入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計算;如借款人配偶不是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或公積金賬戶屬于封存的繳存職工,其月收入按其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核定(對無法提供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其月收入核定不得高于其工資卡銀行流水中明確標注工資、獎金、績效等穩(wěn)定收入合計換算后的月均收入,且不得高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借款人夫妻月收入的認定由管理中心確定、調整并予公布。
第十三條凡符合《綿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營造良好安居環(huán)境鼓勵高校畢業(yè)生來綿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的通知》(綿府辦發(fā)〔2015〕23號)通知規(guī)定的鼓勵對象,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購房,申請公積金貸款可享受以下優(yōu)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學歷畢業(yè)生貸款審批額度可上浮20%,博士研究生學歷畢業(yè)生可上浮30%,但不得超過最高貸款額度和按房屋類型規(guī)定可貸比例。
借款申請人及配偶在管理中心無公積金貸款余額按首套房認定。
第十四條農民工及個體從業(yè)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公積金貸款申請審批時,貸款年限、貸款金額還應進行限額申請審批:
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男職工不得超過55歲,女職工不得超過50歲。
單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40萬元、雙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家庭最高貸款額度為50萬元。
第十五條公積金貸款期限由管委會根據(jù)實際情況調整并予公布。購買商品房、經(jīng)濟適用住房不得超過管委會規(guī)定的最長貸款期限,購買再交易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應適當縮短貸款年限。
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為30年,借款人申請貸款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限。臨近退休5年以內、具有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實施貸后管理的借款人,可適當放寬貸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且最長貸款期限不超過5年。貸款期限延長至退休后的,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賬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
再交易房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超過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與按揭房產樓齡之差且不超過土地使用權期限。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按《住宅建筑規(guī)范》(GB50368-2005) 號文件中“住宅的設計使用年限一般為50年”標準執(zhí)行。按揭房產樓齡以當?shù)刈〗ú块T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
第十六條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zhí)行,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利率標準及相應檔次利率執(zhí)行,并隨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調整。在執(zhí)行國家差別化信貸政策時,按差別化貸款利率執(zhí)行,即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行同期首套貸款利率的1.1倍。
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貸款,遇法定利率調整, 不分段計息,實行合同利率。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還款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按相應公積金貸款檔次利率執(zhí)行。
借款人不按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當期應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計收罰息。
第十七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其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商業(yè)性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的期限、還款方式應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zhí)行相應的法定利率。
第十八條借款期限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十九條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數(shù)的認定。
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數(shù)的認定以借款人及配偶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報告所記錄未結清個人住房貸款的筆數(shù),作為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數(shù)的認定依據(jù);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數(shù)的認定標準由管委會決定、調整,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貸款項目管理
第二十條新建樓盤擬申請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的由項目業(yè)主提出申請,經(jīng)管理中心審核后,方可確定公積金貸款合作關系。
合作樓盤項目業(yè)主應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按時足額為單位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一條新建樓盤申請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應達符合以下條件。
商品房項目:項目業(yè)主的財務資信狀況良好、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等級不得低于三級(含暫定)、必須是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同意由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為本項目的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具體擔保方式、保證金比例等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業(yè)主協(xié)商后確定);具備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經(jīng)濟適用房項目:項目業(yè)主必須是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同意由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為本項目的購房人提供保證擔保(具體擔保方式、保證金比例等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業(yè)主協(xié)商后確定);項目具備發(fā)展改革委員會批準的立項文件、經(jīng)濟適用房主管部門下達的經(jīng)濟適用房審批文件,具備不動產權證書、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經(jīng)濟適用房銷售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新建樓盤擬申請公積金貸款項目合作的項目業(yè)主應按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管理中心應對擬申請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提供的資料依法進行審核,并實地考察項目地理位置、社區(qū)環(huán)境,了解和掌握項目占地面積、容積率、建筑面積、建筑結構與棟數(shù)、戶型設計及工程進度等情況,并提出審批意見。
第二十四條管理中心審批通過公積金貸款項目后,相關單位應簽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項目合作協(xié)議書》,協(xié)議書應包括公積金貸款的保證金比例、最高成數(shù)、單筆貸款最高額度和最長年限以及合作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等內容。
由項目業(yè)主作階段性擔保,辦理了房屋預抵押登記的開發(fā)樓盤,其公積金貸款保證金繳存比例應控制在貸款額度的5%—10%之內,具體繳存比例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業(yè)主協(xié)商確定。
第二十五條合作協(xié)議簽訂后,管理中心方可受理合作樓盤購房人提出的貸款申請。
第五章貸款程序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到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提供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二十七條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及時進行貸前調查和審核;受托銀行受理借款人申請的,應嚴格審查借款人身份、還款能力和個人信用情況,以及購建、大修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審查后將材料送交管理中心審核。
自管理中心或受托銀行受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管理中心應對貸款申請進行審核,做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xù);不準予發(fā)放貸款的,說明原因并將相關資料退還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經(jīng)管理中心審核批準的貸款,由受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及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受托銀行應按管理中心審批的結果及時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xù);在借款人辦妥抵押手續(xù)或房屋開發(fā)企業(yè)辦妥不動產預抵押登記和足額繳存保證金后,受托銀行將借款合同、抵押憑證等手續(xù)送管理中心復核,管理中心復核同意后,將貸款資金劃入受托銀行的委托基金賬戶;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和金額及時發(fā)放貸款。
貸款資金應當劃入售房單位或者建房、修房承擔方在銀行開設的賬戶內,不得直接劃入借款人賬戶或者支付現(xiàn)金給借款人。
第六章貸款擔保
第三十條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應當提供管理中心認可的擔保。貸款擔保采取保證、抵押、質押三種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管理中心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或質物,或由保證人承擔償還本息的連帶責任。
(一)住房抵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購買的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借款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用其他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擁有所有權證的住房抵押,不得用正在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抵押;
(二)質押擔保。借款人可以用國債、銀行存單等管理中心認可的有價證券作為質物,不得用住房公積金作質押擔保;
(三)保證擔保。由城市房地產置業(yè)擔保公司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或者經(jīng)管理中心認可的保證人自愿為借款人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必須是經(jīng)管理中心認可的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國家機關及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在貸款期間,經(jīng)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根據(jù)實際情況變更貸款擔保方式并辦理變更擔保手續(xù)。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盡量采用住房抵押擔保。
第三十一條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抵押,抵押人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抵押合同、依法辦理住房抵押登記手續(xù)。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須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并辦理公證。
抵押住房的現(xiàn)值,按揭樓盤商品房抵押物的現(xiàn)值應依據(jù)購房合同(協(xié)議)注明的購房總價款進行確認;再交易房抵押物的現(xiàn)值應以交易價值、房產評估報告注明的房屋評估價值與契稅完稅憑證注明的應納稅額的低者進行確認。按揭樓盤商品房抵押值不超過抵押住房現(xiàn)值的80%,再交易房抵押值最高不得超過抵押住房現(xiàn)值的70%。
抵押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yǎng)、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借款人采用有價證券質押擔保的,有價證券金額不得低于借款金額本息,出質人必須與受委托銀行簽訂書面質押合同,按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應當辦理登記手續(xù)。有價證券交由受委托銀行保管。
第三十三條由住房置業(yè)擔保公司提供貸款擔保的,住房置業(yè)擔保公司作為償還貸款的連帶責任保證人。住房置業(yè)擔保公司須與借款人和受委托銀行簽訂擔保合同或協(xié)議,同時有權要求借款人以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擔保。
第三十四條房屋開發(fā)單位銷售的期房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前,房屋開發(fā)單位應為借款人提供階段性連帶責任擔保。受委托銀行經(jīng)管理中心審查同意后,與房屋開發(fā)單位簽訂擔保合同,房屋開發(fā)單位應向公積金中心足額繳存保證金。辦妥房屋抵押手續(xù)后,才能退還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可自愿辦理房屋保險,保險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三十六條抵押物在抵押期間被依法拆遷的,補償?shù)馁M用應按有關規(guī)定優(yōu)先用于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一次性還清;借款人也可選擇提供經(jīng)管理中心認可的新的擔保,并重新簽訂擔保合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內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jiān)護人,或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和監(jiān)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受托銀行有權依法處置抵押物或質物。
第三十八條處置抵押物或質物,其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及相關費用的,受托銀行有權向借款人追償;其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退還抵押人或出質人。
第三十九條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或質物;處置抵押物或質物時,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性貸款按各自的債權比例受償。
第四十條對符合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抵押權證明)的,受委托銀行和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售房單位)要及時協(xié)助借款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抵押權證明),以實現(xiàn)住房公積金貸款所抵押房產的抵押登記,控制貸款風險。
第七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一條受托銀行負責扣收借款人歸還的本金及利息,并及時劃轉到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按要求及時向管理中心提供貸款發(fā)放及回收的信息資料,定期報告受托事務辦理及管理情況;協(xié)助管理中心催收逾期貸款,并按規(guī)定及時向管理中心報告催收情況;應按內部個人住房貸款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對承辦的公積金貸款業(yè)務檔案實施管理。
第四十二條借款人在還款期間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崆皟斶€全部或部分貸款,具體要求按借款合同的約定及管理中心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合法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應繼續(xù)履行借款合同。
第四十四條管理中心應根據(jù)業(yè)務需要建立貸款管理臺賬,實行貸款信息查詢、統(tǒng)計分析電算化;應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貸款檔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貸款發(fā)放后,管理中心和受托銀行應對借款人、抵押物、項目業(yè)主及公積金貸款合作項目定期進行檢查,對尚未辦妥《不動產權證書》(抵押權證明)手續(xù)的,應作好監(jiān)管工作。
第四十六條公積金貸款在還貸期間借款人或配偶必須有一方屬于正常繳存職工;借款人或配偶在還款期間如因工作調動或離職等原因,導致無單位或工作單位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需在停繳3個月內向管理中心申請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補繳斷繳、停繳期間所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并保證在貸款期間正常按月足額繳存和償還貸款本息。對拒不繳存的,要從停繳之月起,追收違約金并追回已發(fā)放的公積金貸款,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受托銀行與借款人共同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注銷手續(xù),將抵押物或質物返還抵押人或出質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八章違約責任
第四十八條受托銀行未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發(fā)放貸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第四十九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約定的,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應按合同約定,追究借款人違約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綿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綿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按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執(zhí)行。凡以前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