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關于調整2018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8-12-13
發(fā)文單位: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生效日期: 2018-12-13
發(fā)文字號: 通人社規(guī)〔2018〕34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文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范圍和時間 2.調整項目和標準 3.相關數據口徑 對于傷殘津貼標準作出了適量增加。
各縣(市)、通州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令第103號)的有關規(guī)定,經南通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報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批準(蘇人社函〔2018〕564號),現(xiàn)就我市2018年度工傷保險有關待遇調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和時間
2017年12月31日前已經領取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以及已按規(guī)定享受基本養(yǎng)老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工傷人員,于2018年1月1日起調整相關定期待遇。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經審批領取傷殘津貼、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工傷職工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于2018年7月1日起進行調整。
二、調整項目和標準
(一)傷殘津貼
1.一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44元;二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24元;三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204元;四級傷殘,每人每月增加191元。
2.已按規(guī)定辦理按月領取養(yǎng)老金手續(xù)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傷殘津貼差額的人員,按照每人每月原補差待遇的1.6%增加。
3.與用人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且難以安排工作的五級至六級傷殘工傷職工,調整標準按照不高于四級傷殘人員的標準執(zhí)行。調整后的傷殘津貼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齊。
(二)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每人每月在原待遇基礎上增加60元。
(三)生活護理費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311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248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護理費調整到1866元/月。
三、相關數據口徑
1.2017年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396元。
2.2017年,南通市從業(yè)人員年平均工資為74640元。
3.自2018年1月1日起,職工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按新的計發(fā)基數執(zhí)行。
4.本次調整后,工傷待遇金額見分進角。
南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