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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參保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

摘要: 本通知對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予以適當調整,具體調整費率詳見文章原文。

各參保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3〕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201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予以適當調整。

一、工傷保險參保單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超出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數(含職業(yè)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動一個檔次。

二、工傷保險參保單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低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含職業(yè)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數占單位參??側藬的昃?.2%以下時,向下調整一個檔次。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yè),浮動費率已上浮兩個檔次的不再向上浮動,已下浮兩個檔次的不再向下浮動。

四、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參保的企業(yè)不參與今年的費率調整。

五、一類行業(yè)工傷保險費率保持0.2%,不做下浮調整。

六、不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率不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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