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通知對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予以適當調整,具體調整費率詳見文章原文。
各參保單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福建省<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若干意見》(榕政綜〔2013〕145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對2015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參保單位的工傷保險費率予以適當調整。
一、工傷保險參保單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傷保險費支出超出本單位繳費總數的7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數(含職業(yè)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占單位參保總人數年均0.45%以上的,向上浮動一個檔次。
二、工傷保險參保單位2016年至2017年度工傷保險費用支出低于本單位繳費總數的40%、且經鑒定達到傷殘等級的職工(含職業(yè)病及工亡事故,不含老工傷人員)數占單位參??側藬的昃?.2%以下時,向下調整一個檔次。
三、201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yè),浮動費率已上浮兩個檔次的不再向上浮動,已下浮兩個檔次的不再向下浮動。
四、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參保的企業(yè)不參與今年的費率調整。
五、一類行業(yè)工傷保險費率保持0.2%,不做下浮調整。
六、不符合本通知調整范圍的用人單位,其工傷保險費率不變。
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實施。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