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制度
發(fā)布日期: 2018-03-22
發(fā)文單位: 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暫無
發(fā)文字號: 株金管委辦〔2018〕4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次通知重點: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業(yè)務失信行為的認定、信息披露、懲戒和管理。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和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黑名單管理,是指對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域內發(fā)生的嚴重失信行為予以記錄,依法采取公示公布、后續(xù)監(jiān)督、失信懲戒等措施,促使其糾正違法、失信行為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業(yè)務失信行為的認定、信息披露、懲戒和管理。
第四條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制度應遵循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審慎管理、依規(guī)懲戒的原則。
第五條繳存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并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
(一)經(jīng)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改正、限期辦理后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xù)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
(二)經(jīng)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后仍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三)為職工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或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第六條繳存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應當認定為失信行為,并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
(一)提供虛假證件、資料騙提住房公積金的;
(二)提供虛假證件、資料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三)住房公積金貸款連續(xù)逾期6期以上(含)或者逾期金額30000元以上(含)的;
(四)其他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的行為。
第七條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黑名單的認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初步調查。管理中心各管理部發(fā)現(xiàn)有疑似違法違規(guī)情形的,進行初步調查確認,并告之當事人失信行為懲戒和黑名單管理的相關內容、陳述申辯權利和申辯渠道,留存當事人聯(lián)系電話,并將相關資料信息錄入管理中心系統(tǒng),將初查的情況信息填入《株洲市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表》(見附件1)、《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失信行為黑名單審批表》(見附件2),由管理部主任簽署初查意見后連同資料一并報管理中心政策法規(guī)科。
(二)審查核實。管理中心政策法規(guī)科負責對管理部提交的資料、信息進行核實,并將核實后的情況和信息填入《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失信行為黑名單審批表》(見附件2),報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審核后、呈報管理中心主任審批,并告知當事人。
(三)異議復查。當事人對失信行為認定有異議的,可向管理中心提出異議申請,電話:0731-28685571。管理中心應當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對反映的情況進行核實,并給予答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jù)成立的,管理中心應當予以更正。
(四)信息披露。管理中心政策法規(guī)科會同歸集提取科、委貸科、信息管理科將失信黑名單的基本信息(包括繳存單位名稱、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繳存職工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政策依據(jù)、懲戒措施等)及懲戒措施的起止時間等,在相關網(wǎng)站及平臺上予以披露,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媒體上曝光。
第八條繳存單位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的懲戒:
(一)在管理中心網(wǎng)站上予以披露;
(二)納入株洲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平臺。
第九條繳存職工失信行為黑名單的懲戒(下列一、二、三項由各管理部負責落實;四、五、六項由政策法規(guī)科負責落實)
(一)限制5年內的住房公積金非銷戶提取和貸款業(yè)務辦理;
(二)限期退回提取資金;
(三)限期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貸款合同;
(四)在管理中心網(wǎng)站上予以披露;
(五)納入株洲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平臺;
(六)書面函告其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
繳存職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印章、假冒他人簽名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管理中心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置。
第十條管理中心對失信行為黑名單實施動態(tài)管理。被納入失信行為黑名單管理的當事人,懲戒期限到期時,系統(tǒng)自動解除其黑名單,并恢復其正常辦理住房公積金業(yè)務。
第十一條各繳存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全體干部職工的法紀教育和誠信教育,尤其要對已納入黑名單管理的職工進行批評教育,舉一反三,防止騙提騙貸等類似情況的再度出現(xiàn)。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條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株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