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稱: 關于嚴厲懲戒利用虛假手段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18-06-12
發(fā)文單位: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生效日期: 2018-06-12
發(fā)文字號: 哈房公委發(fā)〔2018〕3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次通知主要內容為:個人通過偽造證明等方式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有權對個人進行處理;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將嚴格清理騙提住房公積金等損害職工權益。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繳存人:
為嚴厲打擊和懲戒一些機構和個人通過虛假手段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行為,切實維護住房公積金管理秩序和繳存職工合法權益,根據(jù)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公安部《關于開展治理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以及相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經(jīng)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8年6月8日第2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個人通過變造、偽造證明,虛構住房消費行為,設立虛假訟訴案件,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以及隱瞞相關事實等手段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視情節(jié)輕重,有權采取下列行為:
1.將個人名單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記入失信個人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記錄信息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同時將該住房公積金賬戶列為重點監(jiān)控對象。
2.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3年內限制其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
3.逾期仍不退回的,將失信個人信息傳至人民銀行征信系統(tǒng)和其他部門誠信系統(tǒng)信息共享,實行聯(lián)合懲戒。
4.將個人失信行為書面通知失信個人所在單位。
5.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門戶網(wǎng)站、市政務信息平臺和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失信個人失信信息。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所在單位出具虛假證明,如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單位購房證明、困難職工家庭證明以及其他虛假證明材料,幫助職工騙提住房公積金的,住房公積金中心視情節(jié)輕重,有權采取下列行為:
1.將單位名單錄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系統(tǒng),記入失信單位名單,記錄期限為5年,同時將該單位列為重點執(zhí)法檢查對象。
2.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單位,提醒其糾正和規(guī)范相關行為;或采取約談形式,敦促其嚴格自律、誠信守法。
3.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協(xié)助限期全額退回;追繳不力的,可函告相關部門,建議取消單位評優(yōu)資格。
4.逾期仍未退回資金的,將失信單位信息傳至其他部門誠信系統(tǒng)信息共享,實行聯(lián)合懲戒。
5.通過住房公積金中心門戶網(wǎng)站、市政務信息平臺和相關媒體向社會公開失信單位失信信息。
三、對涉嫌偽造及使用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合同、發(fā)票、戶口、結(離)婚證等虛假證明材料,虛構住房消費行為以及設立虛假訟訴案件的中介機構、組織和個人,住房公積金中心將予以公開曝光并向公安等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嚴肅依法懲治。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將嚴格清理騙提住房公積金等損害職工權益、危害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的行為,對發(fā)現(xiàn)問題涉及的單位和個人以及中介機構,按本《通知》要求采取懲戒措施。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