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沈陽市企業(y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yè)聯(lián)合懲戒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法規(gu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單位信用信息管理,倡導誠信規(guī)范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沈陽市企業(yè)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yè)聯(lián)合懲戒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是指中心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單位住房公積金誠信狀況和行為記錄。
第三條中心對沈陽行政區(qū)域內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歸集、報送和使用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歸集、報送和使用,應當遵循客觀、準確、公正和及時的原則,依法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歸集和分類
第五條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由身份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失信“黑名單”和行政處罰信息構成。
第六條以下信息項納入單位信用身份信息:
單位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住房公積金開戶日期、最后匯繳月、開戶人數(shù)、匯繳人數(shù)、繳存比例等。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單位信用提示信息:
(一)已建制單位未做到住房公積金應繳盡繳(按月足額繳存、繳存基數(shù)和比例依規(guī)調整),經中心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仍不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
(二)單位未按規(guī)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轉移等業(yè)務,經中心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后仍不辦理的;
(三)單位違規(guī)代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協(xié)助個人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經中心下達《住房公積金違規(guī)騙貸認定書》后,每個案例,記錄一次提示信息;
(四)住房公積金代辦單位未按規(guī)定做實代理單位相關信息的,經中心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仍不整改的;
(五)中心認定的應該記入提示信息類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單位信用警示信息:
(一)單位同時符合第七條中任意兩項情況的;
(二)單位已記錄提示信息,中心根據(jù)違規(guī)事項再次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后仍不整改的;
(三)單位依法應建未建的,經中心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未建且無正當理由的;
(四)已建制單位未做到住房公積金應建盡建,經中心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逾期仍不整改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中心認定的應該記入警示信息類的其他信息。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單位失信“黑名單”:
(一)單位同時符合第七條中任意三項情況的;
(二)單位已記錄警示信息,中心根據(jù)違規(guī)事項再次下達《關于住房公積金限期整改的函》后仍不整改的;
(三)單位依法應建未建的,經中心執(zhí)法檢查,并下達《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通知書》,在規(guī)定期限內仍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及賬戶設立手續(xù)的;
(四)單位未按期繳存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經中心執(zhí)法檢查,并下達《限期改正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通知書》,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補繳的;
(五)中心認定的應該記入失信“黑名單”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有下列行為的,記入單位行政處罰信息:
單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guī)定,且被下達《行政處罰(處理)決定書》的。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十一條單位未被記入住房公積金信用提示、警示、“黑名單”或行政處罰信息,且積極配合中心開展住房公積金工作的,將評定為住房公積金誠信“紅名單”,并遵循守信激勵原則,中心將通過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平臺進行社會評優(yōu)推薦、誠信模范單位公示等。
第十二條被記入住房公積金信用提示和警示信息的單位,將列入住房公積金誠信監(jiān)管重點,在單位違規(guī)行為整改之前,將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暫緩辦理有關業(yè)務,并不定期對住房公積金業(yè)務開展情況進行抽查,組織相關單位參加信用培訓會議,促進單位守信經營。
第十三條被記入住房公積金信用“黑名單”和行政處罰信息的單位,同第十二條,5年內不進行社會評優(yōu)、評先推薦,并嚴格按照《沈陽市嚴重失信企業(yè)聯(lián)合懲戒辦法》有關規(guī)定,通過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平臺進行上報、公示,實施各部門聯(lián)合懲戒。
第十四條單位住房公積金身份信息和行政處罰信息的信
息記錄期限至單位終止為止;提示信息、警示信息和失信“黑名單”的信息的記錄期限為失信行為認定后至失信行為整改為止,信息保存期限為5年。
第十五條中心上報和公示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除行政處罰信息外),需按照信息發(fā)布流程,經中心主任辦公會議審定后上報和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可在信息認定后7個工作日內直接上報和公示。中心各部門和人員未經批準,不得向外單位和個人提供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
第十六條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遵循政府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平臺的相關規(guī)定。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程序
第十七條信息認定。中心對符合納入失信信息的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及納入理由,留存相關材料,建立住房公積金信用失信檔案。
第十八條信息錄入。中心對決定納入失信信息的單位,在違規(guī)行為被認定后3個工作日內,在住房公積金系統(tǒng)中對單位基本信息做出提示、警示或“黑名單”標記,并將認定失信相關材料掃描至電子檔案。
(一)提示信息中除第(三)項、警示信息和失信“黑名單”中(一)(二)項,均由管理部認定,失信檔案收集完整后直接錄入;
(二)提示信息中第(三)項,由審計稽核處負責認定,并及時將《住房公積金違規(guī)騙貸認定書》等相關材料提供給管理部,管理部負責信息錄入;
(三)失信“黑名單”中(三)(四)(五)項和行政處罰信息,由法規(guī)稽查處負責認定,失信“黑名單”由所屬管理部負責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在認定后2個工作日內上報資金籌集處,由資金籌集處按照要求進行上報和公示。
第十九條信息解除。除行政處罰信息外,單位信用信息依據(jù)“誰認定誰負責”原則,待單位違規(guī)行為整改后,由認定部門出具《住房公積金失信信息解除認定書》,管理部在認定后3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解除。
第五章異議信息的處理
第二十條單位認為中心記錄、上報或公示的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向中心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中心可暫停公示該異議信息,單位應當就異議內容提供相關證據(jù)。
第二十一條中心在接到異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依據(jù)“誰認定誰負責”原則,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
(一)異議信息經核實確有錯誤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更正,并告知申請單位;
(二)異議信息經核實無需更正或者無法核實的,可以不作修改,異議信息無法核實的將不予披露,但應告知提出異議單位。
第二十二條信用信息被更正的,由中心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根據(jù)異議信息做出的決定辦理信息更正業(yè)務。
第六章部門職責
第二十三條資金籌集處負責研究制訂單位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溝通聯(lián)絡、協(xié)調處理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的歸集、報送和使用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復核并報送企業(yè)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條管理部負責單位信用身份信息的錄入與更新;單位部分失信信息認定工作;單位全部失信信息錄入、解除、更正操作;合理有效使用市信用信息征集機構公示的企業(yè)其他信用信息,開展住房公積金歸集擴面工作,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率。
第二十五條審計稽核處負責單位違規(guī)代理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業(yè)務,協(xié)助個人騙取住房公積金貸款而產生失信信息的歸集、認定和使用。
第二十六條法規(guī)稽查處負責單位行政執(zhí)法檢查或行政處罰(處理)而產生失信信息的歸集、認定和使用。
第二十七條科技信息處負責對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歸集、報送及其他信用信息的使用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信息傳送通道;加強網(wǎng)絡安全和檢查維護工作,防止數(shù)據(jù)丟失或損壞。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中心各部門應安排責任心強、業(yè)務精的人員負責住房公積金單位信用信息的歸集、評價、使用和報送等工作,并保持具體工作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
第二十九條中心工作人員如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偽造、篡改被征信單位信用記錄的和違法公示、利用單位住房公積金信用信息,侵犯單位合法權益,損害單位信譽的,將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由沈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陽住房公積金單位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沈住公發(fā)〔2017〕64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