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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件名稱: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fā)布日期: 2021-09-01

發(fā)文單位: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

生效日期: 2021-10-08

發(fā)文字號: 成公積金委〔2021〕8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成都住房公積金可實現(xiàn)按月提取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經(jīng)成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1年8月27日第四屆第五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F(xiàn)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8月31日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依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含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范和查處違規(guī)提取行為以及承擔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職工遺遇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十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三)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余額。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A)(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三章 提取條件

第八條 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發(fā)生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和租賃住房的住房消費行為的,只能就其中一項住房消費行為選擇一套住房申請?zhí)崛∽》抗?/p>

積金職工及其配偶在公積金中心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所提住房公積金金額應優(yōu)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近五年內已辦理兩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yè)務?;虍斍皳碛袃商准耙陨献》慨a(chǎn)權的,不得再申請辦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購房提取業(yè)務。

第九條 職工發(fā)生住房消費,申情提取住房公積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qū)域外的,應與職工本人或配偶戶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第十條 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可提取未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量存余額用于支付首付款。

第十一條 無房屋所有權且不是房量所有權人配偶的職工。不能申請?zhí)崛∽》抗e金用于支付購房款或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第十二條 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產(chǎn)權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申請?zhí)崛∽》抗e金,租貨房屋應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職工應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承租多套住房的,只

能就一套租賃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支付房星租賃費用

職工租住住房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yè)統(tǒng)一提供的,提取業(yè)務可由單位或住房租賃企業(yè)代辦。

第十三條 職工遭遇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申請?zhí)崛∽》抗e金,申請條件提取頻次及額度由公積金中心根據(jù)相關部門管理規(guī)定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并對外公布。

第十四條 同一職工兩次離職提取業(yè)務辦理時間應問隔12個月(含)以上。

第四章 提取頻次及額度

第十五條 購買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商品住房(含現(xiàn)房)申請?zhí)崛∽》抗e金,自購房合同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xiàn)售合同的,自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審請每月提取一次,所購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自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或購房款發(fā)票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款,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第十六條 購買在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自取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所購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請錢12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自取得不動產(chǎn)權證書之日起滿12個月后申請?zhí)崛 ?/p>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數(shù),按揭貸款購買的不超過契稅完稅計稅金額(或逐漸部門往前合同記載的住房買賣交易價)減去該套住房按揭貸款金額。

第十七條 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頻次及額度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購買政策性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之日起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二)購買征收安置房申請?zhí)崛∽》抗e金,自取得購房發(fā)票或收據(jù)后五年內科申請每月提取一次;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請?zhí)崛∽》抗e金,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金額,且全款購房的不超過總購房數(shù),按揭貸款購房的不超過首付款。

第十八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自取得審批文件起五年內申請?zhí)崛∫淮巍?/p>

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實際已支付費用。

第十九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申請?zhí)崛∽》抗e金,可申請按月提取。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首次還貸提取會額不超過申

請時已償還的貸款本息,之后提取金額不超過每月還款金額。

還貸期間職工提前結清購房貸款本息的。在你款結清后五年內可申請每月提取一次提取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超過提前結清貸款本息金額。

職工可與公積金中心簽訂協(xié)議,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救沖還貸業(yè)務或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定額提取業(yè)務。

第二十條 職工和職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購買同一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確產(chǎn)權份額的,提取額度按各自產(chǎn)權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職工兩次(合兩次)以上購買同一產(chǎn)權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不能多次提取。

第二十一條 職工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申請?zhí)崛∽》抗e金。在工程工驗收后兩年內申請?zhí)崛∫淮?。提取總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且不超過因增設電梯所產(chǎn)生的實際支付費用。

第二十二條 職工租賃住房申請?zhí)崛∽》抗e金,每月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個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新增余額,且提取額度還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租賃合同已登記備案的,應在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有效期內申請?zhí)崛〗痤~不超過已支付的房屋租賃金額,租貨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賃金額計算方式為:住房租賃備案月租金金額x申請時已租賃備案時間(扣除已提取的租賃備案時間)。且不超過本市規(guī)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額。

(二)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職工每年累計提取金額不超計本市現(xiàn)定的年度提取限額。

(三)租賃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在租賃合同有效期內中請,提取全刻按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四)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的,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承租人租貸住房授取總額不超過當年度該套住房的提取限額職工符合本條第(一)至(三)款中多項租房提取業(yè)務辦理情形的,僅可選擇辦理一項租房提取業(yè)務。

(五)公積金中心每年可根據(jù)我市住房租賃價格水平變化情況調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額執(zhí)行標準管委會審議通過后公布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不包含因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凍結、止付等原因鎖定在賬戶中的余額。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款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被納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期間每年可申請?zhí)崛∫淮巍?商崛〗痤~不超過申請時上月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額之和。

第五章 提取材料

第二十五條 公積金中心經(jīng)職工投權通過部門間信息互聯(lián)互通方式可查證職工提取業(yè)務申請信息的,無需職工提供相關材料:無法查證的,職工應對材料的真實有效性進行承諾并由公積

金中心記錄承諾內容。公積金中心發(fā)現(xiàn)存在虛假承諾的,應按違規(guī)提取行為相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申請?zhí)崛∽》抗e全應提供在公積金中心業(yè)務委托銀行開設的I類銀行儲蓄賬戶、職工身份證明材料及規(guī)定的業(yè)務證明材料。

職工配偶申請辦理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業(yè)務的,還應提供配偶身份證明及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 職工委托他人辦理提取業(yè)務。受托人是職工配偶或者真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原件、職工和受托人關系證明及委托書原件:受托人非職工配偶或者直系血親的提供職工和受托人身份證明以及經(jīng)公證機關公證的委托書原件;受托人是單位經(jīng)辦人的,提供單位和經(jīng)辦人有效證明、職工身份證明。

第二十八條 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按以下要求提供業(yè)務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住房(含現(xiàn)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qū)城內的提供購房款收據(jù)未取得住建部門備案登記商品房現(xiàn)售合

同的,提供住建部門確認的購房合同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款發(fā)票或契稅完稅憑證。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區(qū)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買賣合同及購房款發(fā)票,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及購房款票據(jù)。所購住房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出具的按揭貸款發(fā)放憑證或住房貸(供)款合同。

(二)購買再交易住房(含拍賣住房):提供房屋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含有課稅金額的房屋交易契稅完稅憑證或住建部門網(wǎng)簽合同:已抵押給按揭貸款銀行的,還需提供貸款銀行

出具的按揭貸款發(fā)放憑證或住房貸(借)款合同。

(三)購買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門備案登記的購房合同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購房款發(fā)票或專用收據(jù)。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協(xié)議、被征收房屋權屬證明、購房款發(fā)票或專用收據(jù)。

第二十九條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以下業(yè)務證明材料:

(一)建造自住住房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房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

(二)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權證(或原房屋不動產(chǎn)權證書)規(guī)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日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購買建筑材料發(fā)票。

(三)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經(jīng)市住房維修管理部門認證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危險性鑒定為C級或D級房安全鑒定報告。支付維修費用或購買建筑材料費用發(fā)票。

第三十條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住房貸(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貸明細。部分或全部提前償還住房貸款的還應提供貸款發(fā)放銀行出具的當期部分或全部已還款清償憑證。

第三十一條 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申請?zhí)崛〉倪€應提供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憑證:承租公共和賃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型納證

明。

第三十二條 職工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chǎn)權證書)。加裝電梯項目協(xié)議書、每戶分攤費用決議、電梯使用登記證,實際支付電梯費用發(fā)票或

收據(jù)。

第三十三條 職工完全央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提取住房公租金的。應提供勞動能力要定委員會出其的完全資失勞動能力鑒定文書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證明。

第三十四條 職工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提供出境定居簽證或戶籍注銷證明。

第三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十一)款規(guī)定的,應提供本人戶籍證明

第三十六條 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繼承人或者受接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當按以下情形提供證明材料:

(一)繼承人為幕一順序繼承人的,提供繼承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七證明或被宣告死一證明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門出具的能夠證明站與列亡職工關系的證明材料;

(二)繼承人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以外的或遺囑繼承人、受遇暗人的,提供繼承人或受績期人身份證明,職工死亡任明或被管告死亡證明確定其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公證書或法院的判決

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證明材料。

第三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款情形。申請?zhí)崛∽》抗e金所購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陽市、眉山市資陽市行政區(qū)域外的應提供職工或配偶的戶籍證明或工作所在地證明

第六章 提取審核及方式

第三十八條 公積金中心應自受理職工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經(jīng)審核不準予提取的,應當告知原因。因向住建、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職工行為和證明材料真實性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3個工作日內。

第三十九條 公積金中心應積極推進提取業(yè)務全程網(wǎng)辦,統(tǒng)一線上線下提取業(yè)務電請,審核標準。

第四十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資金應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約定的結算賬戶。

第七章 違規(guī)提取行為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造規(guī)提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yè)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虜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點智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虎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jù)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利用虛假承諾提取住房公積金;

(十一)其他違規(guī)提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公積金中心發(fā)現(xiàn)職工有違規(guī)提取情況屬實的,可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

(一)公積金中心應限制其住房公積提取和貸款業(yè)務辦理資格,將其違規(guī)提取行為通過公積金中心門戶網(wǎng)站對外公告,納入失信行為登記并依法依規(guī)向成都信用及其他相關信用管理部門報送其失信信息、實施聯(lián)合話戒。違規(guī)提取職工屬于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監(jiān)察機構。

(二)公積全中心責令其限期全額報還本取資企,并規(guī)提取職工未在規(guī)定時同內全額據(jù)還違規(guī)套取資金的,公積金中心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第四十三條受委托代辦的單位、住房租賃企業(yè),中介機構和工作人員涉嫌變造偽造及使用虛假證明材料協(xié)助違規(guī)提取行為的,按照公積金中心信用管理相關制度規(guī)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四條 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向本單位職工宣傳《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政策,協(xié)助公積金中心開展造規(guī)提取的調查取證和資金追回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和成都住房公積企管理中心石油分中心。各中心可依據(jù)本辦法制定操作規(guī)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9〕14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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