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機制,促進工傷預防、實現(xiàn)工傷保險費用的社會共濟,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和《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2〕148號)等規(guī)定,經市政府批準,結合我市實際,現(xiàn)就實施工傷保險浮動費率通知如下:
一、工傷保險實行浮動費率
本通知所稱的浮動費率,是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礎上,根據(jù)用人單位上一個周期影響工傷保險的主要要素,核定在下一個周期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
根據(jù)《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規(guī)程(試行)》(人社險中心函〔2011〕101號)要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周期,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每滿兩個自然年度為一個周期核定一次。用人單位繳費不滿兩年的,不實行費率浮動。
二、費率浮動檔次標準
用人單位的初次繳費費率,按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繳納,以后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標準核定費率浮動檔次。
(一)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費率可上浮到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50%;
1、因工死亡人數(shù)大于等于10人的;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300%的。
(二)用人單位有以下情況之一的,費率可上浮到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120%;
1、因工死亡人數(shù)大于等于3人小于10人的;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小于等于300%的。
(三)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20%小于等于150%的,費率不浮動。
(四)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0小于等于2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80%。
(五)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為0的,費率下浮到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50%。
(六)免于考核的項目按《關于做好工傷保險費率浮動實施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12〕148號)的規(guī)定執(zhí)行。
(七)支繳率計算公式為:工傷保險支繳率=(基金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金額-免于考核金額)÷繳費金額×100%。
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
(一)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少報、漏報、瞞報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shù)的;
(三)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四、本通知自2016年月7月1日起施行。原《關于確定工傷保險費率的通知》(寧勞社工〔2006〕4號)同時廢止。
附件下載: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表
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南京市財政局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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