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日期: 2021-01-18
發(fā)文單位: 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
生效日期: 暫無
發(fā)文字號: 暫無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南寧市發(fā)布2021年度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
各參保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費繳費行為,根據《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財政廳關于我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養(yǎng)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桂人社發(fā)〔2015〕79)等有關規(guī)定,現將做好我市2021年度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基數的申報范圍
全市參加社會保險(養(yǎng)老保險、失業(yè)保險、工傷保險)的參保單位及其職工。
二、繳費基數的構成
(一)企業(yè)、機關事業(yè)單位編外在職人員按本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按國家統計局工資統計口徑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
(二)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西藏特貼、特區(qū)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guī)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fā)基數的項目)、自治區(qū)統一規(guī)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qū)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年終績效考評獎。
(三)事業(yè)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的個人年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qū)津貼等國家統一規(guī)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fā)基數的項目)、自治區(qū)統一規(guī)范后的績效工資;
(四)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等于全部在職參保人員本人的繳費基數之和。
三、繳費基數的申報流程
(一)申報方法步驟
線下申報:
1.由參保單位自帶U盤到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本部及各管理部拷貝“繳費基數申報”Excel表格;屬各縣、區(qū)(開發(fā)區(qū))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到所屬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事業(yè)中心)拷貝“繳費基數申報”Excel表格;
2.參保單位對拷貝“繳費基數申報”Excel表格中的參保職工進行核對,將參保職工個人2020年月平均工資填入表格中“變更后工資”欄內;
線上申報:
3.已開通社會保險業(yè)務網上申報單位可直接登錄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址:http://rsj.nanning.gov.cn/)進入“南寧人社網上辦事大廳”按操作流程申報,無需再提供紙質材料。
(二)應提供的材料
《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詳見附件)紙質原件一份以及“繳費基數申報”Excel電子版一份;
注:①上述紙質材料使用A4紙打?。虎?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登錄南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網址:http://rsj.nanning.gov.cn/)進入“南寧人社網上辦事大廳”下載。
四、相關工作要求
(一)請各參保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二)各參保單位在繳費基數申報期限內申報2021年繳費基數后,從申報次月起啟用單位申報的2021年繳費基數,在自治區(qū)相關部門公布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后,從2021年1月起調整繳費基數差額,應繳數額與實收數額進行對照,實行社會保險費多退少補,即:多繳的社會保險費退回參保單位、少繳的社會保險費進行補收,在此期間已退休、停保、終止參保的人員不進行社會保險費多退少補。超出繳費基數申報期后再申報2021年繳費基數的,經審核后啟用單位申報的2021年繳費基數。
(三)對逾期未按規(guī)定進行繳費基數申報或出現虛報、謊報、瞞報等行為的參保單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將依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繳費基數申報期限及申報地點
(一)申報期限
?2021年1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
(二)申報地點
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本部及各管理部
?工作日對外辦事窗口辦公時間: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咨詢電話
咨詢電話:0771-12333
附件:2021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表
南寧市社會保險事業(yè)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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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日期: 2020-02-27
發(fā)文單位: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20-02-27
發(fā)文字號: 南金規(guī)〔2020〕1號
失效日期: 2020-06-30
摘要 南寧市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è),可緩繳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積金,基數按最低工資標準;提取、貸款、還款期限順延至2020年6月30日。
各繳存單位、職工:
根據《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系統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建辦〔2020〕5號)、《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印發(fā)全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行業(yè)堅決支持疫情防控阻擊戰(zhàn)促進經濟穩(wěn)增長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建辦〔2020〕8號)文件精神,結合南寧市的工作實際,現就實施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住房公積金階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è),可按規(guī)定申請緩繳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積金。緩繳期間的繳存時間連續(xù)計算,不影響職工正常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受疫情影響的企業(yè),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的,可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中心申請為職工繳存2020年2月至6月住房公積金。
三、受疫情影響的職工,購房提取無法辦理而超出申請期限的,提取申請期限順延至2020年6月30日。
四、延長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期限。疫情防控期間,不動產預告登記或不動產權證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期限的,貸款申請期限順延至2020年6月30日。
五、延長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期限。因感染病毒住院治療或隔離、疫情防控需要隔離觀察、參加防疫工作,以及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經濟收入來源等導致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存在困難的,可通過12329服務熱線申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借款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不能正常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做逾期處理。
六、開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企業(yè)服務綠色通道,可通過12329服務熱線預約后加快受理審批,材料齊全的當日辦理完畢。
七、推行線上不見面業(yè)務和現場業(yè)務辦理預約制。優(yōu)選住房公積金線上服務渠道辦理公積金繳存、使用、查詢相關業(yè)務。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在執(zhí)行期間,國家出臺相關支持政策的,遵照國家政策執(zhí)行。
2020年2月27日
信息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公室
2020年2月27日印發(fā)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司《關于進一步落實住房公積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建金政函〔2018〕181號)等有關規(guī)定,經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南金管紀要〔2015〕1號),現就2019年度(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zhí)行時間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執(zhí)行時間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調整標準
(一)繳存基數的統計口徑
自2019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zhí)行。
(二)繳存基數
1.根據南寧市統計局提供的有關數據,設定2019年度南寧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20067元。
2.繳存基數不得低于南寧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即2019年度南寧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為1680元。若最低工資標準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下限隨之調整。
(三)繳存比例
為進一步落實為企業(yè)降成本減負擔有關政策,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單位可結合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在5%-12%范圍內自住調整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如有調整,繳存比例一年可申請調整一次。同一單位的繳存比例應一致。
(四)月繳存額
2019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各為2408元,合計4816元。
三、相關事宜
(一)單位應為本單位全部繳存職工辦理繳存基數的核定,在核定職工繳存基數后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本年度內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月繳存額一經核定后原則上不再變更。行政事業(yè)單位績效工資、獎金未足額計入繳存基數的可通過補繳方式按應發(fā)年度計提住房公積金。
(三)其他有關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的文件、表格及業(yè)務辦理要求,可登陸南寧住房公積金網(www.nngjj.com)查閱、下載。
(四)已辦理單位網廳數字證書的單位可通過網廳辦理基數調整。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一年。
]]>發(fā)布日期: 2018-10-18
發(fā)文單位: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10-18
發(fā)文字號: 南金規(guī)〔2018〕2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通知對于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業(yè)務流程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廢止《關于調整裝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事項的通知》等通知。
管理中心各科室、營業(yè)部、管理部,鐵路分中心:
按照《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南寧市開展涉及證明事項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文件清理和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自查自糾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南府辦函﹝2018﹞278號)要求,管理中心對涉及證明事項的文件進行清理。經清理,決定對4個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對2個行政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廢止?,F公布如下:
一、對《關于印發(fā)〈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業(yè)務流程〉的通知》(南公積金通〔2010〕6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附件《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業(yè)務流程》第六條修改為“委托人須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證、戶口本、婚姻關系材料、住房公積金賬號、近期還款憑證一份,《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見附件一),《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委托書》(以下簡稱《委托書》,見附件二)等資料?!?/p>
(二)將附件《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業(yè)務流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增加委托人的。委托人向網點提出沖還貸授權變更申請,需提供借款合同、身份證、戶口本、婚姻關系材料、原簽訂的《委托書》?!?/p>
(三)將附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書附則》第十一條修改為“所有委托人都必須親自攜帶身份證原件,婚姻關系材料、戶口簿等親屬關系材料原件及復印件,最近一期還款憑證的原件,到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當場簽署本委托書?!?/p>
(四)將附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變更(注銷)書附則》第六條修改為“所有的委托人都必須親自攜帶身份證原件,婚姻關系材料、戶口簿等親屬關系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當場簽署委托變更(注銷)書。委托人保證所提供的材料和簽字均屬真實有效,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糾紛及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擔?!?/p>
二、對《關于規(guī)范住房公積金封存業(yè)務的通知》(南金通〔2014〕10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第(三)項第2點修改為“屬工作變動調離單位或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交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材料(由人力資源公司或勞動事務代理公司代繳的,提供與用工單位或代繳公司終止勞動關系的材料)。屬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的,單位或者清算小組提交相關材料?!?/p>
三、對《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歸集業(yè)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南金通〔2014〕13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二)項第1點第(3)小點修改為“單位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隸屬關系材料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p>
(二)將第一條第(二)項第2點第(3)小點修改為“單位上級部門批準文件或隸屬關系材料或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p>
(三)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2014年5月12日前,已辦理停繳的職工,單位應按《通知》要求補辦封存手續(xù);如需補辦封存手續(xù)的人數較多而無法按要求提供職工的終止勞動關系材料的,可以統一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說明》。”
(四)將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提交材料:繳存職工身份證、原單位工作就職材料(包括調動材料或終止勞動關系材料)、《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轉出、轉入單位蓋章,一式二份,如轉出單位不蓋章的,要說明原因)?!?/p>
(五)將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轉出服務網點收到繳存職工提交的申請材料后,辦理轉出手續(xù);轉入服務網點收到轉出服務網點轉來的受理材料或轉入服務網點收到繳存職工遞交經轉出服務網點受理的《住房公積金轉移通知書》及相關材料后,辦理賬戶合并?!?/p>
四、對《關于印發(fā)〈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償還住房貸款約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南金發(fā)﹝2015﹞8號)作如下修改:
將第七條修改為“申請辦理約定提取時,須提交以下材料:(一)委托人和配偶的身份證原件;(二)委托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三)委托人的婚姻關系材料或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四)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合同或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合同原件和復印件;(五)屬商業(yè)銀行住房按揭貸款的,提供銀行出具的最近的貸款對賬單(還款憑證)?!?/p>
五、廢止《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業(yè)務流程調整試行的通知》(南金發(fā)﹝2015﹞19號)。
六、廢止《關于調整裝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事項的通知》(南金通﹝2016﹞26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10月18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規(guī)定,經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授權(南金管紀要﹝2015﹞1號),現就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月繳存額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執(zhí)行時間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執(zhí)行時間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二、調整標準
(一)繳存基數及統計口徑
自2018年7月1日起,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7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口徑應按《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zhí)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執(zhí)行。
(二)繳存基數
1.根據南寧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8年度南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8870元。
2.2018年度南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下限為1680元。
(三)繳存比例
根據《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廳 財政廳 人民銀行南寧中心支行轉發(fā)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 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yè)成本的通知》,企業(yè)可結合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在5%-12%范圍內自主調整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其他繳存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各為12%。
(四)月繳存額
1.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資×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2017年月平均工資×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2.2018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以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上限均為2264元,高于上限的按此上限計算。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應為全部符合規(guī)定的職工辦理繳存基數調整,在核定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后一個月內,將核定情況告知職工本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本年度內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一經核定后原則上不再變更。行政事業(yè)單位績效工資可通過補繳方式按應發(fā)年度計提住房公積金。
(三)其他有關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的文件、資料、表格及業(yè)務辦理要求,可登陸南寧住房公積金網(www.nngjj.com)查閱、下載。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
南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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