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做好我市2021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額調整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范圍
已開戶并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當在2021年7-9月份完成2021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額的調整工作。
二、繳存基數
本匯繳年度(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計算單位和職工每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2020年全年工資總額(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等)的月平均數。在一個匯繳年度內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核定后的繳存基數和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市直和鎮(zhèn)區(qū)機關、事業(yè)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按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三、月繳存額的計算
月繳存金額=月繳存基數×單位繳存比例+月繳存基數×個人繳存比例。
職工和單位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之和,不得低于2021年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限額,不得超過2021年匯繳年度住房公積金最高繳存限額。
四、繳存限額
2021年匯繳年度我市職工最低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1720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低限額為172元(1720元×5%+1720元×5%)。
2021年匯繳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基數為市統(tǒng)計局公布的2020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7942元的3倍即23826元,住房公積金月繳存最高限額為5718元(23826元×12%+23826元×12%)。月均工資(實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過以上限額的,以實際工資額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計算月繳存額;月均工資超過以上限額的,以上述最高限額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
五、其他有關事項
住房公積金基數調整需經我中心審核,已經辦理CA數字證書的單位可直接在我中心網廳進行調整申請并掃描提交調整說明;未辦理CA數字證書的單位需要提供如下材料到中心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或者中心各辦事處辦理:《住房公積金職工繳存調整核對清冊》一式兩份(電子版及紙質版)。
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操作程序及相關的表格可前往網址http://zszfgjj.zs.gov.cn/查閱和下載。
咨詢電話:12345、12329。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8日
]]>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獎勵辦法》印發(fā)給你們,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反映。聯系電話:88312258。
附件:中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獎勵辦法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2月21日
中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jiān)督,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監(jiān)督的積極性,防范和制止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和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基本醫(y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依法籌集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舉報人)對本市社會保險基金在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的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導致基金損失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進行舉報,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侵害社會保險基金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包括:
(一)單位或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2. 隱瞞喪失領取條件的事實,繼續(xù)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或違反規(guī)定重復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3. 冒用他人身份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4. 通過虛構勞動關系、偽造證明材料等方式取得參保、補繳資格并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5. 出借本人社會保險證件協(xié)助他人或者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6. 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二)定點醫(y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 虛列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項目,虛報社會保險基金支付金額;
2. 不按規(guī)定審核參保人身份,導致冒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3. 違反規(guī)定將參保人在非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納入醫(yī)療保險基金結算;
4. 出具虛假診斷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結算單據、發(fā)票、證明等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幫助他人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5. 違背診療規(guī)范進行過度檢查、治療、護理、康復等,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
6. 其他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并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
1.違反規(guī)定審核和支付社會保險待遇,造成基金損失的,或利用職權偽造、篡改社會保險檔案,違反規(guī)定設置、擅自更改社會保險信息系統(tǒng)業(yè)務數據,造成基金損失的;
2.與相關單位、個人串通,以虛假資料冒領、騙取社會保險待遇,非法套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3. 貪污、截留、擠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社會保險基金遭受損失的;
5.其他違反規(guī)定,造成社會保險基金損失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社會組織可以通過來訪、信函、12333勞動保障咨詢熱線、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中山人社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對不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的舉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書面告知舉報人,或在發(fā)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部門。
第七條 舉報人要求反饋舉報案件的辦理結果,且有明確、有效的聯系方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八條 舉報人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按規(guī)定追回基金和作出處罰,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為舉報人保密,妥善保管舉報有關材料及憑證,如對舉報人進行宣傳報道,應征得舉報人同意。
第十條 舉報事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依法給予獎勵:
(一)有明確被舉報主體的;
(二)實名舉報、并提供真實、有效的聯系信息的;
(三)舉報的內容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的舉報范圍,且舉報內容詳實、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四)舉報人舉報的主要事實、證據事先未被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掌握的;
(五)舉報反映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一條 下列舉報不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授意其配偶、近親屬或者他人的舉報。
第十二條 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舉報事項,且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和查處范圍的,按查實侵害社?;鸾痤~的一定比例予以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為:
1、查實金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按查實金額的1%給予獎勵,不足300元的補足300元;
2、查實金額在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獎勵500元加上超出5萬元部分的3%;
3、查實金額在10萬元以上,獎勵2000元加上超出10萬元部分的5%;
4、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案件辦結后安排專人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領取獎勵金。舉報人領取舉報獎勵金時,應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證件和復印件(舉報人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持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有效證書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以及銀行開戶資料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領取獎金。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聯名舉報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由第一署名舉報人領取獎金,獎金自行分配。
第十四條 對編造事實、惡意舉報的行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依法追究舉報人的責任;舉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實施,《印發(fā)〈中山市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實施細則〉的通知》(中勞社〔2004〕167號)同時廢止。
]]>發(fā)布日期: 2018-08-08
發(fā)文單位: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生效日期: 2018-08-08
發(fā)文字號: 中房金規(guī)字〔2018〕1號
失效日期: 暫無
摘要: 本次通知包括:1、公積金貸款對象和條件 2、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3、公積金貸款擔保 4、貸款償還等
各有關單位:
《中山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修訂)己由中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并自2018年8月8日起實施,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火炬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翠亨新區(qū)管委會,各鎮(zhèn)政府、區(qū)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中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6月26日
中山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機制,發(fā)揮工傷保險費率的杠桿作用,促進用人單位做好工傷預防工作,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和《關于調整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fā)〔2015〕71號)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
建筑業(yè)等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是指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在用人單位執(zhí)行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個自然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情況等因素,確定本浮動周期內其工傷保險費率是否浮動及浮動的檔次。
工傷保險支繳率,是指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核定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的待遇費用除外)占該用人單位按行業(yè)基準費率正常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比例。
第四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下列工傷保險待遇費用,不列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支繳率的考核范圍: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發(fā)生的費用;
(二)職工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發(fā)生的費用;
(三)職工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為疫區(qū)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發(fā)生的費用;
(四)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發(fā)生的費用;
(五)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發(fā)生的費用;
(六)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統(tǒng)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老(原)工傷人員發(fā)生的費用;
(七)在上一自然年度前已核定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費用。
第五條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yè)的,其費率分為三個檔次,即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不實施費率下?。挥萌藛挝粚儆诙愔涟祟愋袠I(yè)的,其費率分為五個檔次,即在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具體費率檔次見附表)。
工傷保險最低費率不得低于本市一類風險行業(yè)基準費率。
第六條 本市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周期為一年,首次浮動從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用人單位再次進行費率浮動時,仍在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的基礎上進行浮動。
用人單位首次參保且上一個自然年度實際繳費不滿6個月的,不參加工傷保險費率浮動,仍執(zhí)行行業(yè)基準費率。用人單位非首次參?;蛘呱弦粋€自然年度實際繳費滿6個月,不足12個月的,按照其實際繳費月份計算工傷保險支繳率。
第七條 經辦機構按照以下情形綜合確定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率的浮動檔次:
(一)工傷保險支繳率(具體指標值由經辦機構每年根據測算結果公布)
1.工傷保險支繳率為零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二檔;
2.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一檔;
3.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費率執(zhí)行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
4.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上浮一檔;
5.工傷保險支繳率大于150%的,其費率在所屬行業(yè)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上浮二檔。
用人單位屬于一類行業(yè)且符合本條第1項或者第2項的,其費率不實施下浮,仍執(zhí)行一類行業(yè)基準費率。
每一檔次的支繳率執(zhí)行標準以及具體浮動方案,由經辦機構確定。
(二)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情況
用人單位被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和二級企業(yè)的,其工傷保險支繳率首次大于零時,按照本條第(一)項條件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給予一個浮動周期費率優(yōu)待,其中,被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yè)的可再下浮兩個費率檔次,被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企業(yè)及其他等級企業(yè)的可再下浮一個費率檔次。再下浮費率檔次已至所屬行業(yè)最低檔次費率的,不再下浮。
本項所指的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是用人單位整體的安全生產條件被評為達到相應的標準化等級,不包括用人單位僅有部分分支機構、部分項目、部分設施設備等被評為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的情況。
(三)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情況
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含各類安全生產與職業(yè)病危害“黑名單”)的用人單位,在按照本條第(一)項條件確定的費率浮動檔次基礎上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再上浮費率檔次已至所屬行業(yè)最高檔次費率的,不再上浮。
第八條 按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本浮動周期內可享受在行業(yè)基準費率基礎上進行下浮的,如在上一個自然年度內經立案查實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傷保險費率不實施下?。?/p>
(一)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的;
(二)用人單位騙取工傷保險待遇的;
(三)用人單位少報、瞞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職工人數的;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用人單位認為其符合享受費率優(yōu)待條件的,應在實施浮動的當年4月底前向經辦機構提交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等相關證明材料;經辦機構應及時將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相關證明材料交市安全監(jiān)管部門審核確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享受費率優(yōu)待。經辦機構應及時向市安全監(jiān)管部門征詢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的用人單位及相關信息,以便準確確定其費率檔次。
經辦機構負責按照本辦法定期擬訂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的實施方案,將擬實施費率浮動的用人單位及其工傷保險支繳率、浮動費率檔次及確定依據等信息在當年5月份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擬確定的新繳費費率有異議的,可以提交相關材料進行核對。擬確定的用人單位繳費費率不當的,經辦機構應及時糾正并告知用人單位。
公告結束后,經辦機構應當將確定的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于當年6月10日前提供給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負責按照確定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征收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費。
第十條 因經辦機構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有誤導致多征或者少征的工傷保險費,按照現行社會保險費退費和補征的相關程序處理。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工傷保險繳費費率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訴訟期間不停止執(zhí)行原繳費費率。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加強對經辦機構執(zhí)行工傷保險費率政策的指導。
經辦機構應在費率浮動當年9月底前,將本市工傷保險浮動費率實施情況及實施效果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作為完善費率政策的參考依據。
第十三條 執(zhí)行本辦法進行費率浮動后,工傷保險費率升高的用人單位,在國家、省實施階段性下調費率政策期間,仍按照《關于調整我市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府辦〔2016〕47號)規(guī)定的繳費費率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表
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及費率浮動簡明表
行業(yè)類別
工傷保險支繳率
浮動檔次
繳費費率
其他浮動因素
一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0.30%
1.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兩個檔次費率優(yōu)待(需申請);
2.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及其他等級的,可享受一次再下浮一個檔次費率優(yōu)待(需申請);
3.被列入安全生產領域聯合懲戒的,再上浮兩個費率檔次;
4.已達行業(yè)最低費率檔次的,不再下?。灰堰_行業(yè)最高費率檔次的,不再上浮。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0.24%
支繳率≤100%
基準費率
0.20%
二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0.60%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0.48%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0.4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0.32%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20%
三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1.05%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0.84%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0.7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0.56%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35%
四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1.35%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1.08%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0.9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0.72%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45%
五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1.65%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1.32%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1.1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0.88%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55%
六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1.95%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1.56%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1.3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1.04%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65%
七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2.40%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1.92%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1.6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1.28%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80%
八類行業(yè)
支繳率>150%
上浮二檔
2.85%
150%≥支繳率>100%
上浮一檔
2.28%
100%≥支繳率>50%
基準費率
1.90%
50%≥支繳率>0
下浮一檔
1.52%
支繳率=0
下浮二檔
0.95%
說明:1.本表基準費率為國家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行業(yè)基準費率標準。
2.繳費費率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四舍五入)。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定點醫(yī)療機構:
為規(guī)范我市住院醫(yī)保費用結算,提高社會醫(yī)療保險基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山市社會醫(yī)療保險醫(yī)療費用結算辦法》(中人社發(fā)〔2014〕149號)相關規(guī)定,現就醫(yī)保費用結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中山同方醫(yī)院住院床日費用分值問題
我市社會醫(yī)療保險參保人因精神類疾病在中山同方醫(yī)院住院,按住院床日費用分值進行結算,2018社保年度住院床日費用分值為2.05。
二、關于珠海上衝醫(yī)院和中山華都肛腸醫(yī)院等級系數問題
根據珠海市衛(wèi)生和計劃生育局《關于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yī)院和珠海上衝醫(yī)院相關信息的復函》,珠海上衝醫(yī)院自2018社保年度等級系數由0.62調整為0.65。中山華都肛腸醫(yī)院等級系數為0.62。
三、關于部分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保結算名稱變更問題
根據《關于更名和啟用‘佛山市順德區(qū)第二人民醫(yī)院’印章的函》和《關于啟用‘暨南大學附屬順德醫(yī)院(佛山市順德區(qū)第二人民醫(yī)院、佛山市順德區(qū)馮堯敬紀念醫(yī)院)’印章的函》,“順德區(qū)桂州醫(yī)院”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保結算名稱變更為“暨南大學附屬順德醫(yī)院”。根據《關于醫(yī)療機構變更名稱的通告》,“中山市寶元制鞋廠職工醫(yī)院”定點醫(yī)療機構醫(yī)保結算名稱變更為“中山寶元醫(yī)院”。
四、關于社會醫(yī)療保險政策調整問題
社保年度內個別定點醫(yī)療機構級別發(fā)生變化的,自下一社保年度起開始調整涉及社會醫(yī)療保險有關政策。《關于規(guī)范精神類疾病住院醫(yī)保費用結算的通知》(中人社發(fā)〔2017〕315號)自2018年7月1日同時廢止。
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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