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責任,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tài)、恢復合法狀態(tài)的要求。
2、罰款。經由社保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保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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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shù)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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