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期: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也是連同企業(yè)是否為員工繳納生育保險費綜合考慮的。在用人單位參加了社會生育保險的情況下,按照《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規(guī)定,女員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fā),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產期間發(fā)生的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等也可以由生育保險基金列支。如果用人單位已經為該女員工發(fā)放了工資,生育津貼則可以由用人單位代為領取,以充抵已經支付的工資。有些地方法規(guī)還規(guī)定,如果該員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于所在地區(qū)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性收入的,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貼不足部分,應由其所在單位以補齊。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應當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規(guī)定》和1988年原勞動部《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在正常產假期間照發(fā)女員工的工資。
哺乳期:哺乳期是產假之后的一個時間段,在這段期間,女員工是需要正常上班的,但是每天可以享受1個小時的哺乳時間,而且不包括路上的交通時間。因此,女員工處于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也須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薪金水平支付工資待遇,不能擅自(單方)降低和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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